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办[2011]01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关于组织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及胸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市、区(县)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换)领证对象
(一)换证对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且2010年度考核称职以上、2012年1月1日以后仍在价格执法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换证人员”)。
(二)领证对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2010年4月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现从事价格执法工作,尚未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领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换证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修订)及市场价格监管实务。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检司的有关要求,在培训中安排《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条文知识练习,并向各区县反馈练习成绩,计入干部个人业务培训档案,作为今后每五年换一次执法证的依据。
(二)领证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培训要求
(一)各单位要明确业务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建立业务培训管理工作台账、个人业务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卡,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课时、成绩等情况予以登记。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意见》的要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得低于80课时,今年全市统一安排培训为30课时(本次换证人员业务培训计15课时,下半年将再安排15课时,本年度新进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安排40课时),另50课时由各区(县)价格部门自行安排。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辅导工作。
四、培训形式
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全市换证人员培训,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为区、县物价检查所所长及业务骨干,以面授形式进行,第二、三期以观看录像为主,法规条文知识练习以闭卷形式当场进行;新进人员集中培训,以面授、模拟考试形式进行。上岗资格考试另行安排。
培训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培训及申(换)领报名
1、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单位所有应参加申(换)领证及培训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安排具体的培训期次,参加各期次培训人数尽量平均分配。并填写《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附件二)(电子版表格请发邮件至hd_hy@163.com索取)。
2、请各单位将填好的电子版《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发送至邮箱:hd_hy@163.com;纸质《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原有执法证复印件(若遗失由单位开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及申(换)领证人员近期两寸彩色白底证件照3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一并于6月24日前,报至上海市物价检查所办公室。
联系人:韩勇 联系电话:54962853
特此通知。
附件:
1、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职务 | 参加工作时间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申领方式 | 备注 |
备注:申领方式一栏请在空白单元格中选择,选项为换发旧证、申领新证两项,勿自行填写。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贴一寸近照 | ||
出生年月 |
| 文化 程度 |
| |||||
政治面貌 |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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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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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持 证原因 |
| 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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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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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 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 意 见 |
人事部门(盖章) 价格监督检查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所在单位和职务填写目前或拟从事的岗位、职务。
2、申请持证原因填写新录用、新调入或者遗失、被盗、损坏补证。遗失、被盗者需附加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的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