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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方案


【颁发部门】 汕头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汕律协[2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方案
(汕律协〔2011〕5号)


各律师执业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汕头市律师行业呈现健康、向上的良好发展态势。广大律师能紧紧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总要求,为促进汕头经济发展、维护汕头地区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条件以及体制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律师队伍出现不适应时下发展方向的矛盾和问题。有的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经营过于严重;执业道德缺失,拿钱不做事;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不正当关系,影响司法公正,这些个别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形象,阻碍律师队伍的建设进程。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建设,整顿律师行业,净化律师队伍,建设法治汕头,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在2011年6月中旬至2011年7月初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现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评查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设高素质、高技能的律师队伍,以当前律师队伍中的突出问题为着手点,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由市律师协会督查与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的评查方式。通过教育评查活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评查活动的对象和内容

(一)评查对象:各律师执业机构、各执业律师。

(二)评查内容:主要是依据和对照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第30号令)、《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第24号令)、《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第37号令)和律师机构管理的有关规章,检查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律师执业机构对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对执业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为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故意不接受和解,造成当事人讼累的;

2、与有关人员串通,操纵拍卖行为的;

3、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4、在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中采用故意曲解、规避法律,伪造证据、行贿法官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

5、在受托承办法律事务中因极不负责、草率处理、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6、违反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甚至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

7、采用诋毁同行、竞相压价、给客户或介绍人回扣、借助行政权力搞业务垄断等手段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

对各律师执业机构应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约束的自律性制度与机制的;

2、所内疏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纪律松弛,工作涣散,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不批准教育,不报告追究,甚至放任纵容、姑息迁就的;

3、在机构设立、律师聘用、业务管理、收费及财务制度、分配方式等方面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4、党的组织涣散或形同虚设的;

5、财务管理混乱,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的;

6、为非本所律师或非律师人员出具委托手续的。

三、评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评查活动由各律师执业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实施。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律师学习相关文件,以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相结合,检查律师执业规范程度和律师执业机构管理状况。
此次评查活动分为以下三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6月15日至6月30日)

以律师执业机构为单位,开展专题会议,对律师执业机构管理和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进行排查。律师执业机构要重点查找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散、乱、差”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有投诉、且查证属实的律师是否做出处理等。律师个人要重点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等。

各律师执业机构在自我评查过程中,对敬业、勤业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应大力表彰,树立榜样,对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的律师,应责其深刻检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对评查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事务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应采取措施,自我整改,建立健全自律性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各律师执业机构要在评查的基础上,填写好《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情况评查鉴定登记表》、《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汇总鉴定表》和自我评查报告于6月30日之前上报到市律师协会。

(二)检查、督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市律师协会根据各律师执业机构提交的鉴定表评查的情况对各律师执业机构自查自纠、建章立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执业机构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评查活动;第二,律师执业机构对评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是否都作了处理;第三,律师执业机构在评查中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自律性规章,评查后的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是否正常有序。市律师协会将结合多方情况对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出具评定意见。对合格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可由市律协分别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律师和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律师执业机构,将视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此次自我评查报告和评查鉴定结论(即评查鉴定表)均将记入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执业档案,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评定的考虑因素之一。

(三)总结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

汕头市律师协会将于一个月内将全市各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执业情况整理成书面报告,以简报形式发往全市各律师执业机构并在汕头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联系人:郭珊  曾燕媛

电 话:88175866

传 真:88175966

附件:1、《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情况评查鉴定登记表》

2、《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汇总鉴定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情况评查鉴定登记表

单位:  日期:2011年 月  日

自查情况总结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整改措施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律协检查情况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汕头市律师协会制表

附件2
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汇总鉴定表

单位: 2011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执业证号

评查等级

备注

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总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执业律师自查情况总结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整  改  措  施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 律 协 检 查 情 况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评查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
汕头市律师协会制表
需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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