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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单位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7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单位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11]72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和《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环办〔2009〕144号)的要求,经审核,认定辽宁省环境监察局等9家环境监察机构为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按我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达标单位。继续抓好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复检工作,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辽宁省(3家)

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沈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5家)

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烟台市蓬莱市环境监察大队

烟台市牟平区环境监察大队

潍坊市临朐县环境监察大队

河南省(1家)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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