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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吉建发[201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建发〔2011〕2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现就相关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承租对象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向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持项目选址意见书,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批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能评批复。

(五)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申请可研批复。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变更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如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向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用地性质申请。

(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变更用地性质初审意见,并上报当地政府。

(三)当地政府征求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调整手续,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

(四)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备案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完成可研审批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持下列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备案,设立项目库,建立项目档案。由当地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补助资金。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后,依据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一)备案申报文件(附项目清单)。

(二)资金申请文件(当地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申请)。

(三)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行政划拨决定书。

(七)环评批复。

(八)能评批复。

四、其他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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