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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巢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巢发〔2011〕19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省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自筹资金为依托,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放大、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真正起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

第四条 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六条 项目遴选标准:

1.关键技术具有国家级水平,在全省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2.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3.支持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 万元。

4.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5.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 年。

第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 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市本级企业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区)企业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后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市领导小组确定拟支持补助或贴息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 天的公示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参股投资、专项配套等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支持额度。

投资补助类项目:采取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一次性资金补助方式(固定资产投资仅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10000 万元之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3%给予补助;(2)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4%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对特别具有牵动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不受限额限制,并可连续支持。

贷款贴息类项目: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 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项目最高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

参股投资类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参股项目或由市领导小组指定参股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专项配套:对市属企业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额度由市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省内其它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完工后,由企业申报项目验收材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市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核定确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贴息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单确定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企业提供的项目验收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项目补助或贴息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或贴息额度确定后,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或贴息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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