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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黔建城通[2011]2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建城通〔2011〕294号)


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办发电〔2011〕48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强降雨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部门最新预报,6月10日至12日,我省将再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

为保障我省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路网等城建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公园的灾害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关于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迎战暴雨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城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增强应对灾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严禁思想松懈麻痹,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下一步防洪防汛和防地质灾害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和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全面落实防汛救灾责任制,强化各项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检查落实防汛抗洪应急准备措施,确保城镇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一)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的要求,及时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的市政道路桥梁、低洼易积水地区和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设置警示标牌。

(二)加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场站的安全管理和防汛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场站设施、设备不受汛情威胁。对供水、供气备用电源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可及时投入使用;对供水、污水处理等必需药品,要及时采购,保证正常储备量,并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和领用制度。加强供水、供气、污水收集管网的巡检,发现管线出现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妥善处理。各地对防汛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督促、落实措施、完成整改、不留隐患。

(三)加强建筑施工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1〕183号)和《2011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黔建建通〔2011〕209号)要求,把预防深基坑垮塌、建筑边坡垮塌、围墙倒塌以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倒塌等汛期易发事故作为监控重点,制定详细的汛期安全施工预案,从抢险资金、抢险队伍、应急通讯、灾害预警等方面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特别是加强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以及地处山坡、临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对现有房屋建筑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我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82号)和《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459号)要求,开展对学校校舍、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空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立即安排部署所辖县(市、区、特区)农危改办做好抗洪防灾工作,组织力量排查辖区内尚未改造的农村危房存在的危险隐患,坚决防止出现现有农村危房垮塌后造成群众伤亡的情况发生。

(六)进一步提高我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的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事故隐患的地段,要设立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确保遇到灾情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进一步完善预报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未雨绸缪,制定可能出现的防洪防汛、防地质灾害的各项预防工作的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严抓细管。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调,完善预警与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必要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发挥实效。

三、加强汛期值守,及时准确上报防汛信息,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一)落实汛期值班人员,确保防汛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做好值班期间水雨情、工情及灾情的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不误报、不迟报、不漏报,遇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对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或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厅应急办(电话:0851-5360001(5360002),5360070(传真))。

(二)做好灾害救助工作,保持灾区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遇有灾害要快速反应,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住所、有干净水喝,组织和帮助受灾地区和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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