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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成商发[2011]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
第二条 2011年度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
(一)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被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业主;
(三)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推广应用与交流合作,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或开展培训活动的国内外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
(四)上述企业、机构或协会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平台交易服务,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和培训服务等专业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第四条 年度内每个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

第五条 支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国际排名前十名或行业国内排名前三名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蓉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总部按300万元、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按1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综合补贴。
第六条 支持我市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在境内外开展的路演、举办或参加展会、市场拓展及培训等活动予以支持。对参加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电子商务行业性展会活动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3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给予50%的补贴。网上零售企业应用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对其投保的物流责任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10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市本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一)对我市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2010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自主开展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费、5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资料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参加行业性展会活动的标准展位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特装展位费用给予70%的补贴,按照每个标准展位或特装展位分别给予2人或5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次参加展会活动补贴不超过5万元。培育我市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支持其在市外设立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给予投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500万元,2010年纳税2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电子商务平台,其市场拓展活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50%予以支持。
(三)本条支持的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提供服务发展。
(一)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蓉设立全国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综合补贴;并对其开展的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全国结算中心设在我市的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提供商开展的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条第一、二款支持的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支持我市企业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
(一)对我市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我市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对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且已签订2011年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2000元及以上的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1万元。对企业使用数字认证等服务的服务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三)支持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商品市场、平台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在蓉自行组织举办的电子商务大型展(会)活动或开展电子商务高管培训和应用培训。
1、对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子商务展(会)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2、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5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予以全额补贴,资料费给予50%补贴,每次培训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组织我市100人以上规模的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资料费给予50%补贴,每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对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主动拓展市场,承担开发并参与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内50%以上的商户(企业)或市域内规模以上行业企业超过50%使用该平台进行交易,且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1个平台1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和扩大就业。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招聘2009年(含)以后毕业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劳动合同在2011年9月30日前满1年,且企业已为聘用大学生购买了1年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按与上年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定额员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
(一)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企业入驻率、企业满意度、入驻企业税收和就业贡献等综合指标对现有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进行考核,考核前3位的电子商务专业示范楼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
(二)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应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了楼宇业主的租金优惠,被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2011年新投运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给予楼宇业主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诚信规范和统计体系,编制发布成都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起止时间:上半年:2010年10月1日-2011年3月31日;下半年:2011年4月1日-2011年9月30日。
项目申报时间:上半年申报时间:2011年7月4日-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2011年10月15日-10月28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档);
(二)项目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档);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和项目简介(含电子档);
(五)由《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含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申报项目审计情况等);
(六)企业申报项目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申报资金企业的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三)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档资料一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二)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企业电子档资料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

第四章 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报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或项目单位到市商务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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