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1〕9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 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缴费标准及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收入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下一个年度可以重新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当年缴费额度。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级财政补助10%,县级财政补助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城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40%。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10元、县(区)级财政承担2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的确定标准为残联部门确定的1级和2级残疾),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由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80%的保险费,即:市级财政承担25元、县(区)级财政承担55元。这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政府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如果这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要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参保人缴费成功后,个人缴费、缴费补贴资金要按规定同时到位,从个人缴费到账次月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不能间断,不足年限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行市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及时足额拨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及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纳入全省统一的新农保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加强新农保业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各村应配备新农保代办员,可由村干部兼任。县(区)、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是采取事业编制的方式还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区)政府决定。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一种制度参保,不能重复参保。对已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如果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试点县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城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区)、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