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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颁发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年6月17日)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2011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执行。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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