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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只升华  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何 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
副 主 任:吴松林  市信访办副主任
李建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 员:闻玉东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贾 庆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曲孝丽  市民政局副局长
宗连学  市司法局副局长
尚松尧  市人力社保局副巡视员
鲁承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周国忠  市国土房管局副巡视员
王旭东  市建设交通委副巡视员
李爱国  市市容园林委副主任
宋立志  市卫生局副巡视员
李庆云  市国资委副主任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临时召集其他政府组成部门参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委员会工作职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办理应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受理并办理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作出明确处理或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对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进行研判和调处;组织信访事项听证会;依法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督促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本区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市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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