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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241号 )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各相关单位:

《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推动建筑行业节能减排,促进我市混凝土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大力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建筑材料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传统混凝土已不能满足现代工程技术要求,尤其是在我市冻融、硫酸盐侵蚀、碱骨料等环境破坏严重的情况下,易造成混凝土结构强度减弱,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高性能混凝土作为新型高技术产品,通过低水胶比、掺用高效减水剂和矿物细掺料等,具有高耐久性、高工作性、高强度、大体积和高稳定性等许多优良特性,可减少因修补或拆除陈旧混凝土结构物造成的浪费和建筑垃圾,并大量利用了加工磨细的工业废渣(粉煤灰、锂渣、硅灰等),减少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在节能减排、工程经济、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混凝土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为原则,大力发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高性能混凝土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健全高性能混凝土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建成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材料和产品体系,培养一批高性能混凝土专业人才,高性能混凝土示范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力争到“十二五”期末,高性能混凝土占商品混凝土应用比例达到40%-50%。

四、推广使用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处于多种劣化因素综合作用下的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尤其是地下结构存在侵蚀因素的,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二)道桥工程应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三)房建工程的地下工程应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四)优先在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中应用,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推广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应用与推广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宏斌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冯瑞玉、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占清担任,成员由市建委、经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人防办、质监局、节能墙改办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督促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性能混凝土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决定,结合实际编制我市高性能混凝土推进工作规划,制定我市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总工程师丁雪峰担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高性能混凝土推广使用的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时成立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见附件),负责从技术指导、技术把关等方面统筹安排落实我市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工作。

(二)坚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大高性能混凝土科技研发力度。提高工业废渣、废料的应用技术和水平,注重各种掺合料性能和水泥适应性的研究,不断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加大高性能外加剂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力度;深入研究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施工浇注技术和裂缝控制技术等,提高混凝土的内在质量;积极扶植在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领域做过相关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产品和技术的本地企业,并逐步完善上升出台地方标准。鼓励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密切的合作管理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位置,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开展高性能混凝土示范工程,积极推进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依托高性能混凝土研发机构的技术优势,重点选择具有生产、科研实力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示范,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实际工程中逐步示范推广,寻找合适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手段。通过试点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示范引路、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四)积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加大高性能混凝土的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符合我市实际的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示范项目和相关产业企业,加快研究和建立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加快高性能混凝土产业化发展。一是在我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二是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指粉煤灰、煤矸石、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比例不低于30%的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鼓励其到经信部门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可免征增值税;三是对促进高性能混凝土发展应用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高性能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混凝土半成品质量针对不同季节和使用数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检,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予以公示,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对使用不达标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及施工过程不规范造成的不合格结构工程,将责令整改返工,并实行“问责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大高性能混凝土学术和技术交流,积极宣传示范工程的技术和管理等成功经验,并依托专业研发和培训机构,对生产、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方进行高性能混凝土知识培训,对商品混凝土站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高性能混凝土配制技术上岗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设计、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应当注明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应取得建筑业混凝土搅拌资质,具备生产高性能混凝土的技术、人员、设备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同时,各工程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的数量和品种应建立严格的使用档案,报市建委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备查验。

(三)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合同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变化时应及时通过试验调整确定配合比。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确定后,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由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审查确定无误后方可生产,以确保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可行。

(四)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水泥、砂、石子、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批次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五)高性能混凝土出厂时,应进行稠度(包括坍落度、塌落扩展度)、拌合物性能、强度等方面的检验。

(六)高性能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货检验,留置混凝土试样,并做好标识和检验工作。

(七)建设、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高性能混凝土浇筑过程质量监控,认真做好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工作,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附件:
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张国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

副主任:刘晓莉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院长

孙兆雄原新疆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秘书长:袁 芬新疆研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 员:李忠研新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姜胜平新疆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

李恒超新疆军区司令部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陈建军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中心总工程师

陈向东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检测中心主任

王怀义新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蔡 卫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李守恒乌鲁木齐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贾钧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专家

刘 军新疆西部建设股份公司总工程师

徐大业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分公司总经理

高性能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我市高性能混凝土相关的技术研发方案、试验研究报告和相应标准,对研究制定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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