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食药监市〔2011〕11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高新处、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和部门信息反馈,我市个别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要求严格管理,出现业务人员擅自冒用本企业合法客户的资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部分特殊管理的药品非法流入兽用环节,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对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gsp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对销售客户的资质审查工作,加强对特殊药品的销售管理。
(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其客户资质,按照客户已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销售,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没有合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按照gsp的要求,销售时开具合法票据,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并按规定保存。
(二)要加强对本企业购销人员的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和gsp培训,加强企业制度管理和落实,杜绝以任何方式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三)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销售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经常性的开展自查自纠,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一是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相关要求,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相关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查并保存相关资质证明,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三是对盐酸克仑特罗、硫酸沙丁胺醇等可能成为食品违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药品品种,要加强经营管理,不得销售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应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农业部公布《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卫生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所列制剂品种的销售管理,严格凭处方销售上述品种中的处方药。
三、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市)县局、市局高新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监督企业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由于违法违规经营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请各区(市)县局和药品经营企业高度重视,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