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基本药物目录指《辽宁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第四条 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
各县、区要明确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负责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条 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诊疗活动中优先使用,满足患者使用基本药物需求。
第三章 招标配送
第七条 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市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第八条 中标的配送企业应与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方可将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九条 各县、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中标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单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将药品购销合同报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部门应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lnypcg.com.cn)进行网上订购基本药物。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之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在60天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不高于省基本药物中标价销售。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制度,强化临床药事管理工作,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考核办法,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县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部门对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和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也要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不认真落实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新农合补助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挂钩。
第十八条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并对配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在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中发现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合同义务的,责令改正。配送企业如已不具备按合同供应药品能力或出现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以及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配送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配送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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