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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人口办人事[20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口办人事〔2011〕25号)


委机关各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附件:“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管局《“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2011〕23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夕阳红”救助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民政部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由国管局根据各部门离退休人数、平均年龄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按年度向各部门下达“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的预算控制额度。

第三条 “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下列情形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委机关离退休人员,可以进行救助:

(一)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支付的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本人年度收入65%的;

(二)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残障子女或者配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第五条 对特困离退休人员的救助,不低于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夕阳红”救助服务资金申请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所在党支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机关服务局及医务室对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支付的自负医疗费提出审核意见;

(四)人事司会同财务司综合平衡,确定救助金额,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进行公示。

(五)人事司按规定于每年6月和11月将有关材料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申领救助服务资金。

第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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