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我县从199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以来,经过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参保单位的不懈努力,于2001年7月份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但是,近些年来,一部分参保单位淡化了缴费意识,甚至有意逃避或拖欠保险费,致使征缴额下降,财政负担加重,严重影响了广大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丹政发[2000]8号和丹政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有关加强征缴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要落实缴费责任,安排好资金来源,把缴纳保费列入财务的一项钢性支出,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在七月份对全县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的欠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坚决查处个人欠费,对于挪挤占个人缴费的,要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立截止2010年末的单位欠费台账,各欠费单位必须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法律规定履行协议。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病退、特殊工种等提前办退人员的审查,特别是事业特殊工种的审查,提前退休的办理必须由社保调度会研究决定。同时对欠缴保费的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津补贴一律冻结,待补齐保费后再予以审批。
四、从企业调入到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调入后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凡以往缴费基数未达到参保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基数的,一律补缴所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今后凡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一律不再予以办理由企业调入参保事业单位业务。参保事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先补齐养老保险费。
五、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必须要保证单位当年不欠费。由于没有及时足额缴费而延迟职工办退影响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发,退休职工养老金由原单位承担。凡因病提前办退人员,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每提前一年,降低其养老金(全额)标准的2%。
六、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对有能力缴费的单位,如果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职工办退时,财政不纳入社保社会化发放之内,仍由原单位开资,待欠费全部补缴后,再纳入社保发放退休费,且已发放退休费部分视为单位缴费。
七、财政部门要采取财政手段进行扣缴有关财政补助及扶持性资金,限制欠费单位的消费性活动,对欠费单位要控制其更新及新购小车,不允许发生外出旅游及招待费用。对欠费单位的资产进行整合,闲置资产要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全部缴纳养老保险费。
八、不能足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的单位,不降低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减免保险费。遇有在职职工调资因素,在调资政策颁布前没有完成缴费的,必须按新的工资标准全额缴费。
九、及时加强舆论监督,对拒不参保、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新闻曝光,纪检、监察、社保、劳动监察对欠费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上述问题按违纪处理,并通报全县,建议对欠费单位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各种表奖及财政对单位在产业扶持政策上的支持。
十、审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与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拖欠保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隐瞒工资费用、有能力而拒不缴费以及伪造、变造有关账册的单位,要从严查处。对有能力而不缴费的参保单位,申请法院查封账户,并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