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勇博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870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聘任张勇博为法律责任人的请示》(永总字〔2011〕20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张勇博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王剑钊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