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文洋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871号)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国泰产险〔2011〕10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李文洋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范凯刚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