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茹琦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872号)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指定刘茹琦女士担任法律责任人的申请》(三星保发〔2011〕8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刘茹琦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肖晗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