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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茹琦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8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茹琦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872号)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指定刘茹琦女士担任法律责任人的申请》(三星保发〔2011〕8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刘茹琦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肖晗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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