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泸州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1〕834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四川分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四川省泸州市筹建泸州中心支公司。
二、该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中心支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