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1〕10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落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消减指标,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原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省物价局、环保厅、原经贸委、财政厅经过调研,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贵州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1号)。促进了我省淘汰焦炭落后生产能力的工作进展,为落实我省主要污染物消减指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试行情况,将我省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
(一)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2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2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详见附件一)。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和内热式直立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7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3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7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详见附件二)。
(三)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0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50元计收;专业生产城市煤气企业生产的焦炭和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根据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吨焦20元乘以相应的收费系数核定(详见附件三)。
(四)不属上述分类焦炉的排污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比照以上规定确定。
(五)明令取缔关闭但继续生产的土焦和改良炉,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18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六)未在生产环节缴纳排污费运输焦炭的,按吨焦180元计收。
二、各级价格、财政、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征收政策。
三、焦炭生产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排污单位申请缓缴、减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黔财综〔2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30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3.2米及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含小于3.2米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内热式直立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三、炭化室高度2.8米以下机焦炉收费系数
贵州省环保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大于3.2米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系数 防治 设施 | 有防治设施收费系数 | 无防治设施 收费系数 | 备注 | ||
高压氨水无 烟装煤技术 | 1 | 1.45 | 侧装式生产工艺的收费系数为1 | ||
消烟 除尘 设施 | 地面站 | 1 | (空) | 安装地面站,消烟除尘设施的收费系数为1。 没有安装地面站,仅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05;没有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5。 | |
装煤消烟除尘设施 | 1.05 | 1.5 | |||
出焦消烟除尘设施 | 1.05 | 1.5 | |||
炼焦废水处理设施 | 1 | 直接外排:1.5 熄焦:1.3 | |||
炉 门 冒 烟 率 | 1 | 冒烟率在2%以下:1 冒烟率在2%-5%:1.05 冒烟率在5%以上:1.1 | |||
焦油、粗苯回收 | 1 | 1.5 | |||
焦炉尾气处置 | 城市煤气 | 0.7 | (空) | 尾气直接点燃收费系数为1.1 尾气直接放空收费系数为1.2 | |
工业煤气 | 1 | ||||
直接点燃 | 1.1 | 1.2 | |||
说明:1、吨焦炭排污费=2元×相应的各收费系数。
2、各系数之间是相乘关系。
3、“空”表示此处收费系数不予考虑计算。
附件二:
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含小于3.2米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内热式直立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系数 防治 设施 | 有防治设施收费系数 | 无防治设施 收费系数 | 备注 | |
高压氨水无 烟装煤技术 | 1 | 1.38 | 侧装式生产工艺的收费系数为1 | |
消烟 除尘 设施 | 地面站 | 1 | (空) | 安装地面站,消烟除尘设施的收费系数为1。 没有安装地面站,仅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05;没有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2。 |
装煤消烟除尘设施 | 1.05 | 1.2 | ||
出焦消烟除尘设施 | 1.05 | 1.2 | ||
炼焦废水处理设施 | 1 | 直接外排:1.4 熄焦:1.3 | ||
焦油、粗苯回收 | 1 | 1.3 | ||
焦炉尾 气处置 | 城市煤气 | 0.7 | (空) | 尾气直接点燃收费系数为1.1 尾气直接放空收费系数为1.2 |
工业煤气 | 1 | |||
直接点燃 | 1.1 | 1.2 | ||
说明:1、吨焦炭排污费=7元×相应的各收费系数。
2、各系数之间是相乘关系。
3、“空”表示此处收费系数不予考虑计算。
附件三:
炭化室高度2.8米以下机焦炉收费系数
系数 防治 设施 | 有防治设施收费系数 | 无防治设施 收费系数 | 备注 | ||
高压氨水无烟装煤技术 | 1 | 1.2 | 侧装式生产工艺的收费系数为1 | ||
消烟 除尘 设施 | 地面站 | 1 | (空) | 安装地面站,消烟除尘设施的收费系数为1。 没有安装地面站,仅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05;没有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2。 | |
装煤消烟 除尘设施 | 1.05 | 1.2 | |||
出焦消烟 除尘设施 | 1.05 | 1.2 | |||
炼焦废水处理设施 |
1 | 直接外排:1.15 熄焦:1.05 | |||
焦油、粗苯回收 | 1 | 1.1 | |||
焦炉尾 气处置 | 城市煤气 | 0.7 | (空) | 尾气直接点燃收费系数为1.1 尾气直接放空收费系数为1.2 | |
工业煤气 | 1 | ||||
直接点燃 | 1.1 | 1.2 | |||
说明:1、吨焦炭排污费=20元×相应的各收费系数
2、各系数之间是相乘关系。
3、“空”表示此处收费系数不予考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