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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10号),规范对技工院校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决定对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技工院校。

二、步骤及方法

技工院校复核工作分为地区复核和省厅复核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一)地区复核阶段(2011年8月-9月)。各市依据《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附件1)对本地区所属技工院校进行复核,并于9月底前将复核工作总结和本地区《辽宁省技工院校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可到www.ln.hrss.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省厅复核验收阶段(2011年10月)。省厅对各地区的技工学校复核工作进行验收。

三、复核结果

各地区在复核工作中,对未达到《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中前4项标准任一项的技工院校,可确定为不合格技工院校,其它为合格技工院校。

经省厅复核为合格以上的技工院校由省厅统一颁发《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复核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省厅将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予以撤销措施;无故不参加复核的学校,省厅将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适时将予以撤销。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复核工作的组织、宣传及动员工作。

(二)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要建立起专家评审、纪检监察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开展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三)各地要以技工院校复核工作为契机,加强对技工院校的管理,提高技工院校的办学水平,研究制定适当向优秀技工院校倾斜的政策和办法,支持优秀技工院校的发展。

联系人:丛永强  联系电话:024-22955851

附件:1、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
 2、辽宁省技工院校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2.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技工院校租用办学场所的,须签订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
3.教学生活设施配套,符合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须具备卫生、消防等部门许可证书)。
4.学校停止招生时间不能连续超过3年。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少于30人,师生比达到1:20。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50%以上,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70%以上。
6.有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需要的场地、设施和器材,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以及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5%。

附件2:
辽宁省技工院校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公章)

 

其他校牌:

 

学校性质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学校级别

 

批准时间

 

办公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校长

 

手机

 

地址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教职工情况

(人)

教工总数

 

教师总数

 

专职教师数

 

专业教师数

 

在校生数(人)

 

年均培训人数(近3年)

 

年经费来源(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设置专业

 

实训设备

(台、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学校性质”填政府办、行业(企业)办、民办。
2.“学校级别”填普通、省级重点、国家重点、高级技校、技师学院。
3.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中填合格或不合格,如不合格请写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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