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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管[2011]0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沪价管[2011]009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1]345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乘次计收1元燃油附加费。

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自2011年7月9日起执行,并于7月底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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