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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等关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规定,加大本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本市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明确提出到2015年,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但当前许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较薄弱,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培训对象类别及培训工作分工

(一)培训对象类别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培训工作分工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继续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职业健康监管涉及范围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对监管人员的要求较高。今后,市安全监管局将继续把职业卫生培训作为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对区、县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继续探索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四、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方案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本市今年下半年将先行起步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方案如下:

(一)培训课时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将纳入现有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初训和复训各分别独立安排一定课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二)培训机构

目前本市已取得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每家至少有2名教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具备职业卫生培训资质,方可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培训师资

现有的培训机构教师自主报名或经推荐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培训资质;鼓励本市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质,可由培训机构聘为兼职教师。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培训师资考试采用不同考题、不同形式。用人单位负责人考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采用上机考试形式。培训师资考题从题库选取一部分,另增加其他职业卫生相关内容,采用书面考试形式。

(五)参训人员记录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正式启动后,参加安全生产初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在现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栏内记录“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参加安全生产复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增补记录“职业卫生”。

五、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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