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201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生力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我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是事关全区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到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和责任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及时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实现初次就业率不低于70%、年底就业率不低于85%的目标。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便于组织的有利条件,从源头上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好就业所需资金;发改、经信、农业、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招生、教学、就业、学生工作等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继续抓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的贯彻落实,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配套政策,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操作办法。要多措并举,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层层负责,全力以赴地抓好各项政策落实。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指导服务,确保圆满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大政策落实督促检查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重的,要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对政策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批评和督导;对政策落实有力、工作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注重搞好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组织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专项活动和开设专题栏目、典型宣传引路等多种形式,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观念为主题,使用民汉多种语言文字,广泛深入地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使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知晓各项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各高校要对离校前尚未落实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培训,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正面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认识当前形势,稳定就业心态,树立就业信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