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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7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0〕4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60.7993公顷(其中耕地14.0762公顷)、未利用地3.72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洪濑镇前峰村水田0.0325公顷、园地0.0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西林村水田13.1463公顷、旱地0.8974公顷、园地39.8569公顷、林地3.0374公顷、其他农用地3.7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0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0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01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725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6.7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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