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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社会化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大环发[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社会化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环发[106]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有效解决监测市场的供需矛盾,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管理水平,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监测能力登记备案。
在大连市实施监测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由市环保局进行监测能力登记备案,提交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
1、大连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属地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5、属地省级环保部门核发的监测资质;
6、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7、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环保局核实上述申请材料后,对情况属实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届满前30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复核。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到市环保局变更登记。
二、明确监测数据的采用范围。
经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以外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时采用的数据。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环境利益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环保部门仅采用市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
三、严格监测过程监管。
实行监测项目申报备案制度。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接收委托开展监测前,应填写大连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项目申报表(附件2)报市环保局,经复核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可与委托单位签订监测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报市环保局备案。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采集、传送、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和完整。
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保部门不采用其监测数据,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1、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
2、超出登记备案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3、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登记的;
4、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5、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6、监测质量管理措施不完善,出现质量事故影响较大的;
7、未进行监测项目申报备案的;
8、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附件1:大连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2:大连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项目申报表(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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