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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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