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根据卫生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指导方案》和卫生厅《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的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活动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目标
自2011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创建40个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争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示范中心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活动安排
(一)启动(6月1日-6月30日)。各区、市卫生局要在6月10日前制订出本地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创建活动,于6月15日前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2011年6月份全市创建活动全面启动。
(二)申报(7月1日到7月31日)。各创建机构在申报示范机构之前,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自查工作,自查达标后,向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各区、市卫生局要在7月31日前将当地推荐的机构报青岛市卫生局。各区、市卫生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卫生厅文件附件3)、创建自评报告、机构评分表(卫生厅文件附件4)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录像),当地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复核结果(机构得分表)。经市卫生局评审同意后汇总申报评审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三)评定。省卫生厅将于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复核评定,复核评定达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最终确定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单,同时,省卫生厅将对2010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在省级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择优推荐部分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表彰。经创建取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卫生局将授予青岛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三、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全市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对照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参考指标体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层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创建活动的具体标准及安排详见《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附件)。
联 系 人:徐人豪
联系电话:85912550
附件:《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
附件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指导各地开展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目标
认真总结2010年全省首批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创建一批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㈠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㈡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㈣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基本条件
㈠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㈢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㈤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㈥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四、星级(省级示范)机构标准
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㈢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㈤按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1)分数达到950分以上。
五、创建活动安排
㈠创建阶段(5月11日-6月30日):各市组织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活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创建活动。
㈡自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参加创建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达到标准的,填写《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和机构评分表(见附件3)、撰写创建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视频),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㈢评定阶段(8月1日-9月30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定实行三级审核。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机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辖区机构的申报评审材料(包括《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创建自评报告、机构得分表及相关的影像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9月30日前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创建星级(省级示范)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以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同时,对2010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占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比例不超过15%。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择优推荐部分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
㈣公示阶段。经专家评审核定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同时在省、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及机构所在区(市、县)的主要媒体和所在社区、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
㈤挂牌及表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授予“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称号,颁发匾牌。
附:1. 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考指标体系(略)
2. 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略)
3. 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