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境内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1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通知,现将2011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外汇部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此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1年7月31日前。
三、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向外汇局填报及提交年检数据。该系统会自动将提交的年检数据与系统中境外投资项目的日常业务数据进行校验,如果未通过校验,则企业需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问题的说明,方可向外汇局提交。
四、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检数据后,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电子年检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1、《年检报告书》一份(格式见附件,需加盖公章);
2、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账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外汇局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外汇局在年检完成后,从系统中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年检报告书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
六、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七、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同时,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年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501栋(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83302288-545、546
特此通知
附件:《年检报告书》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报表一 基本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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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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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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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所在国别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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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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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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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实际设立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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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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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人员规模(含国内派出和当地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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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雇佣当地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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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二(1)境外企业整体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按业务发生时汇率折算)
实际投资情况 | 本年度 | 历年累计 |
实际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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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实际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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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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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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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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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益(含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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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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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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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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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个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同一境外企业时,各投资主体应分别向各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数据
报表二(2)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按照统计时点的汇率折算)
| 本年度 | 上一年度 |
1资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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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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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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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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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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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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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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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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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主体提供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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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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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 | 历年累计 |
6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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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三 境外企业状况(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填写)
一、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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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规定情况(满分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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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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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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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道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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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情况(满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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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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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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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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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四 年检结果(由年检部门填写)
年检得分 | 外汇部门评价 |
| 境外企业年检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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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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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部门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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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总分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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