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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赣建城[201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工作的补充通知
(赣建城[2011]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城管局(委),南昌市、抚州市园林局:
近期,各地在省厅组织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帮扶检查期间,普遍反映对一些申报评选标准认定不是很明确。为此,我厅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3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文件要求,现就2011年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垃圾处理指标认定问题。申报县(市)已完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立项、可研、环评、初设等前期建设程序,并于2011年7月底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视为达标。
二、关于污水处理指标认定问题。申报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011年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并稳定正常运转,视为达标。
三、关于绿地系统规划指标认定问题。申报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已颁布实施或于2011年7月底前报送我厅组织专家评审,视为达标。
四、关于绿化遥感指标认定问题。申报县(市)2011年9月底前形成绿化遥感测定成果,测定成果满足《江西省城市绿化遥感测定细则(试行)》(赣建城[2010]11号)的要求;其中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范围、面积须由市规划部门报我厅城乡规划处认可,县(市)的城市建成区范围、面积须由县(市)规划部门报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视为达标。
上述四项均为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城市)否决项,只要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就不能评选省级园林县城(城市)。为此,务请各设区市进一步加强对所辖范围内申报县(市)创建园林城市的服务指导,督促各申报县(市)按照上述时间要求,认真完成创建相关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的完成情况。
联系人:陈瑜
联系电话:0791-623978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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