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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考 评 说 明

1.本标准适用于炼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单元及独立炼铁生产企业。
2.依法生产的炼铁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不超过1人。

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人。


8.冶金企业炼铁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有关要求执行。2008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铁单元考评标准》(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2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0分。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23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现场带班管理、作业标准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的,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

  

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扣2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1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高炉区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距离居民区应大于1000m。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以外。

4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高炉区与居民区的相对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

3

炉前休息室、浴室和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或出铁场下部的,或其门窗正对铁口、渣口的,不得分。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也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3

厂内各操作室和值班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2

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的,每处扣1分;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没有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道的,每处扣1分。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2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的,不得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扣1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应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或靠近铁道;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

通道、走梯的出入口设在车辆运行频繁地段或铁道旁的,扣1分;出入口设在频繁地段又没有防护安全装置的,不得分。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

对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未用封闭式电气设备的,不得分;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未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扣1分。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2

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无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的,不得分。

  

主要生产场所(出铁场、液压站、高压配电室、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炼铁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2

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

  

在设有强制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

2

未设安全联锁装置的,不得分;未设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的,不得分。

  

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2

通风不良的,每处扣一分;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一分。

  

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2

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未封闭的,扣1分;没有设除尘系统的,扣1分;除尘设施的开停未与工艺设备联锁的,扣1分;收集的粉尘运输不密闭的,扣1分。

  

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2

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未设置通风除尘设施的,不得分;通风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扣1分。

  

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2

电气线路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的,扣1分。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未设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的,扣2分;其设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2

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压力超过0.1mpa但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扣2分;阀门未标明分开或闭状态的,扣1分;未标明能源介质名称的,扣1分。

  

吊运铁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5

采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的,不得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0分。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5

未标明起重吨位的,扣1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的,扣1分。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2

出口少于两个的,每处扣1分;门向内开的,每处扣1分。

  

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

2

无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的,不得分;未进行验收合格就使用的,扣2分。

  

高炉工业蒸汽集汽包、压缩空气集气包、氮气储气罐、喷煤系统的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汽包的液位、压力等参数准确显示在值班室。

2

使用无资质产品的不得分,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扣1分;未定期检验的,扣1分;使用、维护不当的,扣1分;汽包参数显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未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

  

高炉内衬耐火材料、填料、泥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高炉内衬耐火材料、填料、泥浆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分。

  

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3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3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2

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

2

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标识不清的,每处扣2分;架空管道下方无隔热措施的,每处扣2分。

  

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2

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地区及供电(滑)线的警示标志不全的,扣1分,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炉顶设备管理要求:

(1)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2)应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应泄漏煤气;

(3)炉顶放散阀,应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操作;

(4)处理炉顶设备故障或清灰,应有专人监护。

3

炉顶未设人孔的,或人孔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装料设备不符合气密要求的,扣1分;炉顶放散阀不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操作的,扣1分;处理炉顶设备故障或清灰无专人监护的,扣1分。

  

钟式炉顶的炉顶设备应实行电气联锁,并应保证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不应强行开启大、小钟。

2

钟式炉顶设备未实行电气联锁的,或大、小钟能同时开启的,扣1分;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仍能自由开启的,扣1分;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强行开启大、小钟的,扣1分。

  

无料钟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轮箱温度应不高于70℃。料罐、齿轮箱等,不应有漏气和喷料现象。炉顶系统主要设备安全联锁,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2

无料钟炉顶温度超标运行的,扣1分;料罐、齿轮箱等有漏气和喷料现象的,扣1分;系统主要设备安全联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视情况扣1~2分。

  

风口平台宽度应满足生产和检修的需要,上面应铺设耐火材料。

2

风口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分;平台未铺设耐火材料的,扣1分。

  

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间的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2

高炉检修平台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平台走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应对整个炉基进行自动连续测温,结果应显示在中控室(值班室)。

2

炉底测温不符合要求的,或测温结果不能正确显示的,扣1分。

  

按照操作方法平衡好炉温和炉渣碱度,保证炉况顺行,减少炉况失常以及悬、崩料。

2

炉温和炉渣碱度失横的,不得分。

  

热风炉主要操作平台应设两条通道。

2

热风炉主要操作平台通道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热风炉管道及各种阀门应严密;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

4

热风炉煤气总管无隔断装置的,不得分;隔断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煤气支管无自动切断阀的,扣2分;热风炉管道和阀门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热风炉自身及与鼓风机站之间的安全联锁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荒煤气系统煤气管道应维持正压,煤气闸板不应泄漏煤气;高炉煤气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煤气放散管及能在地面或操作室里控制的阀门。

4

煤气管道未维持正压的,扣1分;煤气闸板泄漏煤气的,扣1分;高炉煤气管道的未设放散管及阀门的,扣1分;阀门不能在地面或操作室里控制的,扣1分。

  

荒煤气系统除尘器应设带旋塞的蒸汽或氮气管头,其蒸汽或氮气管道应与炉台蒸汽包连接,且不应堵塞或冻结。高炉重力除尘器,其荒煤气入口的切断装置,应采用远距离操作。

4

除尘器无带旋塞的蒸汽或氮气管头的,扣1分;蒸汽或氮气管道未与炉台蒸汽包相连的,扣1分;蒸汽或氮气管道堵塞或冻结的,扣1分;高炉重力除尘器的荒煤气入口无切断装置的,扣1分;切断装置不能远距离操作的,扣1分。

  

炉前出铁场,应设防雨天棚,应采用钢结构支柱。

2

炉前出铁场未设置防雨天棚的,扣1分;未采用钢结构支柱的,扣1分。

  

水冲渣的高炉,应有单独的水冲渣沟。

2

水冲渣的高炉无单独水冲渣沟的,扣1分。

  

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富氧房及院墙内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2

富氧房无通风设施的,扣1分;富氧房或其院墙内堆放油脂或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的,扣1分。

  

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

2

渣、铁沟无横跨用的活动小桥的,或撇渣器上无防护罩的,或渣口正前方无挡渣墙的,扣1分。

  

炉前辅助材料及铁块,应实行机械化运输。

2

炉前辅助材料及铁块未实行机械化运输的,扣1分。

  

碾泥机应专人操作,并有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碾泥机、搅拌机及供料设备,应有防护装置;碾泥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和必要的装卸机械。

2

碾泥机无专人操作的,扣1分;无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的,扣1分;碾泥机、搅拌机及供料设备无防护装置的,扣1分;碾泥机室无通风除尘设施和必要的装卸机械的,扣1分。

  

碾泥机之间、进出料口周围以及碾泥机下面的传动部件,应留有检修、运输及操作空间;碾泥机上料及供料,应实行机械化。

2

碾泥机之间、进出料口周围以及碾泥机下面的传动部件,无检修、运输及操作空间的,扣1分;碾泥机上料及供料未实行机械化的,扣1分。

  

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

2

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不能看清泥炮和铁口状况的,扣1分;不能保证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不得分。

  

铸铁车间的铁罐道两侧,应设带栏杆的人行道;操作室应采取隔热措施,室内应有通讯及信号装置。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

2

铁罐道两侧未设带栏杆的人行道的,扣1分;操作室无隔热措施的,扣1分;室内无通讯及信号装置的,扣1分;操作室窗户采用非耐热玻璃的,扣1分;操作室出口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通讯、信号和仪表:

(1)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氧气等的计量,应通过变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

(2)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并做好记录。

(3)总调度室应设调度总机、工业电视和安装录音电话。高炉中控室应安装录音电话。

2

水、气计量未通过变送器引入值班室的,扣1分;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检查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未定期校验的,扣1分;总调度室未设调度总机或工业电视的,扣1分;未安装录音电话的,扣1分;高炉中控室未安装录音电话的,扣1分。

  

计算机房应安装正压通风设施;大、中型计算机房,应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2

计算机房未安装正压通风设施的,扣1分;大、中型计算机房,无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灭火装置的,不得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灭火装置维护不当的,扣1分;小型计算机房未配备灭火装置的,扣1分。

  

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2

过剩煤气点燃放散管口高度不够的,不得分;放散时监测装置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炼铁厂内属于一级电力负荷的设施,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2

一级负荷的用电设施的供电电源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水冲渣应有备用的电源、水泵;水冲渣,应有改向渣罐放渣或向干渣坑放渣的备用设施。

2

水冲渣无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的,扣1分;无放渣备用设施的,扣1分。

  

重罐车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km/h;在高炉下行驶或倒罐时,不应大于5km/h。

2

重罐车行驶速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2

带式输送机无防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措施的,扣1分;无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的,扣1分;

  

起重机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2

指吊信号不符合规定的,或多人同时指吊的,扣1分;吊运重罐未进行试重的,或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的,扣1分。

  

起重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2

吊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越过的,或吊物上有人的,扣1分;用起重设备载人的,扣1分。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建立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2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7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4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1分。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未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3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小于1.5m的,扣1分。

  

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3

查看设备资料,在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时没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的,扣1分;多单位或多工种同一施工没有现场指挥、协作记录资料的,扣1分。

  

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2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

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或未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的,每处扣1分;滑线未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的,或布置在同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2

未在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的,不得分。

  

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手持式的不应高于12v。

2

电压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开关未设在地沟入口的,每处扣1分。

  

电磁盘吊应有防止断电的安全措施。

2

无防止断电的安全措施的,每台扣1分。

  

上料系统料坑上面应有装料指示灯,应有两个出入口,良好的照明及躲避危害的安全区域。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2

无装料指示灯的,扣1分;料坑出入口或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或无躲避危害的安全区域的,扣1分;敞开的料坑未设围栏的,扣1分;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未采取防触电措施的,扣1分。

  

卷扬机室应设与中控室(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系的电话和警报电铃。

2

扬机室与中控室(高炉值班室)或上料操作室的联络方式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

  

不应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2

卷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或其他易燃易爆品的,扣1分。

  

料车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并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2

料车未用两条钢丝绳牵引的,扣1分;料车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高炉炉顶压力不断增高又无法控制时,应按照制定的预案,及时减风,并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恢复工作。

2

无炉顶压力异常处置程序的,扣1分;不按处置程序处理炉顶压力异常情况的,扣1分。

  

开、停炉及计划检修期间,应有煤气专业防护人员监护。

2

开、停炉及计划检修期间,无煤气专业防护人员监护的,扣1分。

  

应组成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开、停炉,并负责制定开停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

未成立指挥开、停炉的领导小组的,扣1分;无开停炉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扣1分。

  

高炉突然断风,应按紧急休风程序休风,同时出净炉内的渣和铁。

2

高炉断风,未按程序休风并出净炉内渣、铁的,扣1分。

  

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2

高炉没有事故供水设施的,扣1分。

  

高炉生产系统(包括鼓风机)突然停电时,应按紧急休风程序处理。

2

高炉生产系统停电时,未按紧急休风程序处理的,扣1分。

  

人员进入高炉炉缸作业前,应拆除所有直吹管,有效切断煤气、氧气、氮气等危险气源,并认真做好监护、检测和通风措施。

2

进入高炉炉缸作业,未拆除所有直吹管和危险气源的,扣1分;没有监护、检测和通风措施的,扣1分。

  

炉皮开裂的护炉方案,应制定有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安全措施。

2

炉皮开裂的护炉方案,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扣1分。

  

喷吹煤粉一般规定:

(1)喷吹无烟煤时,煤粉制备系统、喷吹系统及制粉间、喷吹间内的设备、容器、管道和厂房,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喷吹烟煤(混合煤)时,氧气含量、温度、储存时间、水雾式灭火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2)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泄爆孔的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设备。

(3)操作值班室应与用氮设备及管路严格分开。

(4)在喷吹过程中,控制喷吹煤粉的阀门(包括调节型阀门和切断阀门)一旦失灵,应能自动停止向高炉喷吹煤粉,并及时报警。

(5)检修制粉和喷吹系统时,应将系统中的残煤吹扫干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检修作业过程中,需要动火时,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检修。

4

喷吹无烟煤,系统监测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扣1分;喷吹烟煤(混合煤),氧气含量、温度或储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和仓式泵等未设计泄爆孔的,扣1分;设计的泄爆孔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操作值班室与用氮设备及管路未严格分开的,扣1分;控制喷吹煤粉的阀门失灵,不能自动停止向高炉喷吹煤粉或报警的,扣1分;检修制粉和喷吹系统,未将残煤吹扫干净的,扣1分;所用照明灯具为非防爆型的,扣1分;无检修作业动火管理制度的,扣1分;检修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扣1分;未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就进行检修的,扣1分。

  

烟煤及混合煤喷吹系统管理要求:

(1)烟煤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做干燥介质,且应设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超限报警和自动惰化。

(2)输粉和喷吹系统的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输粉和喷吹管道,应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通设施,并能与氮气管路互换。

(3)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4

烟煤制粉系统不采用惰化气体做干燥介质的,扣1分;未设o2和co浓度在线监测装置的,扣1分;不能实现超限报警和自动惰化的,扣1分;输粉和喷吹系统的供气管道,未设逆止阀的,扣1分;输粉和喷吹管道无供应压缩空气的旁通设施的,扣1分;旁通设施与氮气管路不能互换的,扣1分;烟煤喷吹系统无气控装置的,扣1分;无超温、超压或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的,扣1分;无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的,扣1分。

  

氧煤喷吹管理要求:

(1)用以喷吹的氧气管道阀门及测氧仪器仪表,应灵敏可靠,并制定专门的氧煤喷吹安全措施。

(2)氧煤枪供氧系统应具有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

(3)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有氧气和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

(4)喷吹系统应使用防爆电器。

4

发现氧气管道阀门及测氧仪器仪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制定专门的氧煤喷吹安全措施的,扣1分;氧煤枪供氧系统无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的,扣1分;煤粉制备系统无o2和co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扣1分;检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扣1分;未使用防爆电器的,扣1分。

  

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吹氧系统及吹氧量应能远距离控制;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方案,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2

连接富氧鼓风处,未安装逆止阀或快速自动切断阀的,扣1分;吹氧系统或吹氧量不能远距离控制的,扣1分;在吹氧设备周围动火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扣1分;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扣1分;动火时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扣1分。

  

出铁、出渣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发出出铁、出渣或停止的声响信号;水冲渣的高炉,应先开动冲渣水泵(或打开冲渣水阀门)。

2

出铁(渣)时,不事先做好准备工作的,扣1分;未发出出铁(渣)或停止的声响信号的,扣1分;水冲渣的高炉,冲渣水泵(冲渣水阀门)的开动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维护铁口和渣口作业,应点燃煤气,防止中毒。

2

维护铁口和渣口作业未点燃煤气的,扣1分。

  

摆动溜嘴往两边受铁罐受铁时,摆动角度应保证铁水流入铁水罐口的中心;接班时应认真检查开关、机械传动部分、电机、减速机、溜嘴工作层等,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停电时应按规定操作摆动溜嘴。

2

摆动溜嘴往两边受铁罐受铁时,摆动角度不能保证铁水流入铁水罐口的中心的,扣1分;未与渣车司机联系,扣1分;接班时未认真进行检查的,扣1分;发现异常不及时处理的,扣1分;停电时不按规定操作摆动溜嘴的,扣1分。

  

使用的铁水罐应烘干,非电气信号倒罐的,应建立渣、铁罐使用牌制度;无渣、铁罐使用牌,不应倒罐,高炉不应出铁、出渣。

2

使用未烘干的铁水罐的,扣1分;非电气信号倒罐无渣、铁罐使用牌制度的,或无渣、铁罐使用牌进行倒罐或出铁、出渣的,扣1分。

  

转鼓渣过滤系统运转前的检查应做到:设备无异常,粒化头无堵塞,接受槽格栅无渣块,高低沟、渣闸正常,热水槽无积渣,地坑无积水,管道阀门无泄漏,胶带运行平稳、无偏离,事故水位正常;正常生产时,系统设备的运转应实行自动控制。

2

系统运行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扣1分;正常生产时,系统设备的运转未实行自动控制的,扣1分。

  

转鼓渣过滤系统各种联锁、保护装置的调整,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主管厂长批准;调整应记录存档。

2

调整系统联锁、保护装置的手续不全的,扣1分。

  

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不应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也不应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

2

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的,或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的,扣1分。

  

铁水溜槽的移动、安装,铸铁机下的污物清理,均应实行机械化。

2

铁水溜槽的移动、安装和铸铁机下的污物清理未实行机械化的,扣1分。

  

检修铸铁机,应事先取得“铸铁机操作牌”;检修完毕,铸铁机司机应收回操作牌,确认人员全部撤离、杂物已清完,并发出开车信号,方可重新开车。

2

检修完毕,铸铁机司机未收回操作牌的,或重新开车前未进行安全确认或未发出开车信号的,扣1分。

  

渣罐倾翻装置应能自锁,应远距离操作翻罐;罐口结壳及翻渣后罐内结壳,应使用打渣壳机和撞罐机处理。

2

渣罐倾翻装置不能自锁的,扣1分;非远距离操作翻罐的,扣1分;不使用打渣壳机和撞罐机处理结壳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3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2

无“三违”行为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2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2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不应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2

现场发现带电作业的,扣1分;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未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的,扣2分。

  

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在矿槽上及槽内作业前应与槽上及槽下有关工序取得联系,并索取其操作牌;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

2

作业前槽上、槽下有关工序未互相联系或未索取其操作牌的,不得分;进入槽内捅料处理棚料的,扣1分。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3 危险作业

煤气管道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需要检修的煤气设备设可靠的软连接。

3

煤气管道未设置大于煤气最大设计压力的水封和闸阀的,扣1分;蒸汽、氮气闸阀前未设置防止煤气反窜的放散阀的,扣1分。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

4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扣1分;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一氧化碳报警仪的,扣1分;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未定期校核的,扣1分。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

4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冒险作业的,不得分;联系信号、压力标志、风向标志不清楚的,每项扣1分;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工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监护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进入设备检修前,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煤气置换完后用空气置换氮气和烟气,然后进行含氧量检测,含氧量合格,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4

未确认先切断煤气来源的,每次扣1分;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空气置换及氧含量检测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每次扣1分。

  

对煤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每次检修应有相关记录档案。检修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煤气设备未定期检修的,不得分;没有检修记录的,扣1分;检修时,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扣1分。

  

具体明确各类煤气危险区域。在第一类区域,应带上呼吸器方可作业;在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呼吸器方可作业;在第三类区域,可以作业,但应有人定期巡查。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2

吊装孔没有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的,扣1分;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

  无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的,每处扣1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

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7.5相关方管理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

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2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4分。

  

7.6变更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2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2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150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的,扣1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3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7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34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2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一处扣1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1分。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2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扣1分。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应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标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应遵守《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规定。

2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标准的,扣1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不遵守《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等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

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制度的,扣1分;没有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的,一处扣1分;放射性同位素未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42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2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2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26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总计

650

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钢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钢单元及独立炼钢生产企业,适用于炼钢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生产的炼钢企业,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11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

等级

标准化

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不超过1人。

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人。


8.炼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2008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视为无,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2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按期开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2分。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岗位达标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

 

 

5.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扣2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 “三同时”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2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4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

厂址地坪未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的,扣1分;地处海岸边的未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的,扣1分;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而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扣2分。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3

厂(车间)不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扣2分;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的,每少一项扣1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按顺行;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2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铁水、钢水与液体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不得分。

 

 

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 9058)的要求。

2

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炼钢主厂房的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有明显标志线的人行安全走道。

2

炼钢主厂房的地坪未设置人行安全走道的,或走道宽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走道两侧无明显标志线的,每处扣1分。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2

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

 

 

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2

炼钢主厂房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的,每处扣1分。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2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设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每处扣1分。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2

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

 

 

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

3

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或未设置消防设施的,或未设置消防通道的,每处扣1分;

 

 

电缆隧道应设置齐全可靠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

2

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不得分;设置报警装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消防设施的,不得分,设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生产线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乙炔站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3

生产线消防给水,未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的,扣1分;使用非专用氧气管道阀门的,扣1分;乙炔站的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2

炉下区域无防积水措施的,或漏钢坑防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的地面有积水的,或热泼渣区地坪及其周围防积水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3

大喷事故可能威胁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连铸主控室正对中间罐的,或转炉炉旁操作室未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的,或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正对出钢方向开门的,不得分;操作室只有1个门的,不得分。

 

 

所有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均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3)的规定。

3

平台、走梯、栏杆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高平台、宽平台、缝隙、深敞口沟(坑、池)的周边未设栏杆的,每处扣1分。

 

 

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入炉废钢内严禁夹带有密封、易爆物。应有废钢拣选措施。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4

入炉物料未保持干燥的,扣1分;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物料的贮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无入炉废钢拣选措施的,扣1分;地下料仓的受料口未设置格栅板的,扣1分。

 

 

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2

废钢未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的,每处扣1分;人工堆料的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罐体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3

所用罐体未进行探伤检测的,每处扣1分;探伤不合格仍然使用的,每处扣2分;耳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处扣1分;渣罐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处扣1分。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烘烤器及其他烧嘴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并应设置煤气吹扫煤气装置。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

6

烘烤器未装备介质参数与熄火检测仪器的,扣2分;采用煤气做燃料而未设置低压报警与自动快速切断阀的,扣1分;未设置煤气吹扫装置的,扣1分;采用氧气助燃,氧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的,或未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的,扣2分。

 
 

 

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等高温液态金属,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6

采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的,每处扣2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扣12分。

 

 

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8

起重机械与工具无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的,每处扣1分;起重设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处扣1分;未能从地面辨识额定荷重的标识的,每台扣1分;超负荷作业,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6分。

 

 

外部运输使用铁路线运输的,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外部运输使用柴油车运输的,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4

尽头铁路线末端未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的,扣1分;载运炽热物体不使用专用柴油车的,或其油箱未采取隔热措施的,每处扣1分。

 

 

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等与炼钢配套使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范的规定。

4

压力容器使用无资质产品的不得分;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扣1分;未定期检验的,每台扣1分;使用、维护不当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模铸工艺中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其高度应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和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应不小于3m。

2

铸锭平台的长度、宽度、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连铸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3

大包回转台未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的,扣1分;连铸浇注区未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的,每少一个扣1分。

 

 

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

2

炼钢厂采用单回路供电的,或非独立的两路电源供电的,不得分;采用独立的两路电源供电,但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不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的,扣2分。

 

 

供供电与电气设备使用的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2

计算机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扣1分;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供电与电气设备使用的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电缆设置不符合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3)的规定。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

未进行照度测试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

有一处不符合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2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8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除非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方案,规范专用运输车辆、驾驶(押运)人员资格、指定运输线路、限速、限载等,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平交道口应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规定。

4

铁水运输为非专用线的,扣1分;混行未制定严格安全措施方案的,不得分;安全措施有一项未严格落实到位的,扣1分;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未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扣1分;平交道口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炼钢用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地爬车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炼钢用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5

所有车辆投入使用前未经重车运行试验合格的,扣2分;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的,扣1分。车辆运行时,不能或未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的,扣2分;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未设两个限位开关的,扣1分。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3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或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仍能启动的,扣2分。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电炉的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120%。

6

转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电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3

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的安全装置不完善的,扣1分;枪位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未实现联锁的,扣1分;氧枪供水无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的,扣1分。

 

 

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应设自动点火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风机房的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装置,配备消防设备、空气呼吸器、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3

煤气回收无一氧化碳与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的,扣1分;煤气的回收与放散未采用自动切换阀的,扣1分;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未设自动点火装置的,扣1分;煤气回收系统未设置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的,或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设置不合理的,扣1分;风机房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设置固定式煤气监测装置的,扣1分;消防设备、空气呼吸器、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设置不全的,扣1分。

 

 

电炉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

2

采用煤气烧嘴,未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的,扣1分;未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的,扣1分。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及人员巡检点4m以上,且应引出厂房外。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3

燃油管道或煤气管道施工完毕,未进行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的,扣1分;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的,扣1分;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未设置放散管的,扣1分;放散管口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放散时监测装置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有事故漏钢措施。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其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应有抑制钢液溢出钢包的真空度调节措施,并应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的升降。

2

钢水炉外精炼装置无事故漏钢措施的,扣1分;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的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的升降的,扣1分。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场所,应采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

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工作场所的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应共沟敷设。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3

车间内燃气管线未架空敷设的,扣1分;油管道和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的,或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与煤气管道同侧敷设的,扣1分;氧气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的,扣1分;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架设动力电缆、电线的,每处扣1分(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各类动力介质管线,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阀门应设功能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3

各类动力介质管线,未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扣1分;不同介质的管线,未实行颜色管理,或未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的,扣1分;阀门未设功能标志的,或未设专人管理的,检查维修不及时的,扣1分。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2

供水系统未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的,扣1分;供水泵未设置备用水泵的,扣1分。

 

 

车间内乙炔、丙烷等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

2

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未设中央回火防止器的,各使用管头未设岗位回火防止器的,不得分。

 

 

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不应装满液渣,抱罐汽车司机室的顶部与背面应加设防护装置。

2

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液渣装得过满的,或车辆司机室顶部与背面未加设防护装置的,不得分。

 

 

电炉修炉时电炉倾动机械应锁定,炉盖旋开并锁定,液压站关闭。炉前碳氧喷枪应转至停放位并切断气源,炉底搅拌气源应切断,并采取隔离措施;氧燃烧嘴或炉壁氧枪的氧气应切断,并采取隔离措施。

3

修炉时,未锁定电炉倾动机械的,扣1分;未旋开炉盖并将其锁定的,扣1分;未关闭液压站的,扣1分;未将炉前碳氧喷枪转至停放位的,或未切断气源的,扣1分;未切断炉底搅拌气源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扣1分;氧燃烧嘴或炉壁氧枪的氧气未切断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扣1分。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建立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3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8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2

用罐体压钢水、铁水凝盖的,或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的,不得分。

 

 

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或氧气管道、电缆通廊、管架等下方停留。

3

无关人员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的,扣1分;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在煤气或氧气管道、电缆通廊、管架等下方停留的,扣1分。

 

 

氧气转炉出钢后,炉内不准许留有剩渣,特殊工艺要求留渣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喷防爆措施。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待炉子停稳,无喷溅时,方可作业。

3

转炉留渣操作无防喷渣措施的,扣1分;烘炉不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的,扣1分;到炉下区域作业未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和倾动转炉的,扣1分;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操作的程序及人员站位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2

电炉开炉前未仔细检查或安全确认的,不得分。

 

 

电炉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

2

氧燃烧嘴开启、关闭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短网下和炉下区域通行。

电炉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室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

3

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所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无炉底出钢口维修安全确认制度的,扣1分;维修时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扣1分。

 

 

炉外精炼炉工作之前,应认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

2

精炼炉工作之前,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1分;发现设备有故障或有关介质参数不符合要求仍开炉精炼的,不得分。

 

 

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无防喷溅措施的,人员不得在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

2

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有水或潮湿物品的,扣1分;精炼期间,无防喷溅措施的,有人员在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的,扣1分。

 

 

钢包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3

钢包浇注后,未进行检查的,扣1分,有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的,不得分;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未经烘烤干燥就使用的,扣1分。

 

 

模铸浇注时应遵守:开浇和烧氧时应预防钢水喷溅,水口烧开后,应迅速关闭氧气;正在浇注时,不应往钢水包内投料调温;不应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

3

开浇和烧氧无预防钢水喷溅措施的,扣1分;水口烧开后不及时关闭氧气的,扣1分;浇注中往钢水包内投料调温的,扣1分;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的,扣1分。

 

 

连铸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连铸钢包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

2

浇注前未进行设备和介质参数检查确认的,扣1分;开启滑动水口时正面有人的,扣1分。

 

 

连铸浇注时应遵守: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大包回转台旋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3

浇注时二次冷却区有人的,或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而不立即停止浇注的,或大包回转台旋转区域内有人的,每项扣1分。

 

 

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钢锭退火时应放置平稳,确认退火窑内无人方可推车。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m;锭(坯)垛间距应不小于0.6m。

3

钢锭(坯)堆放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钢锭退火时未放置平稳的,或未确认退火窑内无人就推车的,扣1分;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以及锭(坯)垛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燃油管道和煤气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3

新敷设的氧气管道未进行脱脂、除锈和钝化的,扣1分;检修或长期停用后的氧气管道再次使用时未按规定进行吹扫的,扣1分;燃油管道或煤气管道施工完毕,未进行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的,扣1分。

 

 

炉渣应加强渣罐检查,罐内不应有水、积雪或其他潮湿物料。采用钢渣水淬工艺,发现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时,应停止水淬,以防爆炸。

3

渣罐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处扣1分;在渣罐内有水(雪或其他潮湿物料)的情况下装液渣的,扣1分;采用钢渣水淬工艺,在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仍进行水淬的,扣1分。

 

 

修炉作业的危险区域内不应有人员通行或停留。修炉用的脚手架应连接牢固,并经检查确认。

2

拆炉作业的危险区域内有人员通行或停留的,扣1分;脚手架连接不牢固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扣1分。

 

 

转炉修炉在炉体内外作业,除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外,还应将炉体倾动制动器锁定。

2

在炉体内外作业,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扣1分;未将炉体倾动制动器锁定的,扣1分。

 

 

设备检修应按设备维护规程的规定,按时检修设备,不应拖延。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2

没有设备检修计划的,扣1分;设备检修完毕,未按程序试车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3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2

无“三违”行为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设备大修应明确相应的指挥协调机构、制定检修方案、论证、审批,并明确各单位安全职责。参加检修工作的单位,应在检修组织协调机构统一指导下,按划分的作业地区与范围工作。检修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3

设备大修未成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的,扣1分,未明确各参检单位安全职责的,扣1分;参加检修工作的单位,不按划分的作业地区与范围工作的,扣1分。

 

 

检修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完毕应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2

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扣1分;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未经安全部门同意的,或记录归档不规范的,扣1分。

 

 

设备检修和更换,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

3

设备检修和更换,不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分;检修前,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或未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的,扣1分;未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扣1分。

 

 

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2

设备检修完毕,未按程序试车的,扣2分。

 

 

7.3 危险作业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煤气设施检修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能源介质作业;

(5)高处作业;

(6)大型吊装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他危险作业。

6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起重设备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5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1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1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修炉作业施工时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2

修炉作业施工时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扣2分。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

4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冒险作业的,不得分;联系信号、压力标志、风向标志不清楚的,每项扣1分;防火措施不到位,每项扣1分;工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监护或防护用品不到位,每项扣1分。

 

 

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气扇,检测合格,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3

对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检查不力的,或发现泄漏未及时处理的,扣1分;进入阀门站未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的,或未进行安全确认就进入的,扣1分;维修设备期间关闭门窗与排气扇的,扣1分。

 

 

连铸采用煤气、天然气、乙炔、丙烷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天然气、乙炔、丙烷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3

采用气割铸坯,未安装气体快速切断阀的,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每项扣1分 。

 

 

修炉作业施工区有可能泄漏煤气、氧气、高压蒸汽、其他有害气体与烟尘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2

对有可能泄漏煤气、氧气、高压蒸汽或其他有害气体与烟尘的部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不得分。

 

 

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2

指吊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指吊信号不符合规定的,或多人同时指吊的,扣1分;吊运重罐未进行试重的,或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的,扣1分。

 

 

炉外精炼吊运满包钢水或红热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运钢包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

4

吊运满包钢水或红热电极无专人指挥的,扣1分;吊运钢包前未检查确认的,扣1分。

 

 

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不应有人。

4

起重机启动或移动时,未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的,扣1分;吊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越过的,或吊物上有人的,扣1分;用起重设备载人的,扣1分。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有人的,没处扣1分。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2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小于1.5m的净空距离,不得分。

 

 

起重机的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4

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2分;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的,不得分。

 

 

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在厂房内的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的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3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不便绝缘的电气设备以及裸电线,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防护网或防护挡板。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

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7.5相关方管理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开工前,对设备设施、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技术交底。

3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没有开工前审查记录和安全较低记录的,不得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3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7.6变更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3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139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3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7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34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2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一处扣1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1分。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2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1分。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应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标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应遵守《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规定。

2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标准的,扣1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不遵守《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的,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等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

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制度的,扣1分;没有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的,一处扣1分;放射性同位素未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42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2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2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的,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26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应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应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

未评定的,扣2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被抽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每少纳入年度考评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总计

650

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所指煤气包括冶金企业中的煤气(含天然气),适用于冶金企业(不包括炼铁、炼钢、轧钢、焦化、铁合金、烧结球团专业评定标准中涉及的范围)开展煤气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冶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煤气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8项考评项目和219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不超过1人。

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人。


8.冶金企业煤气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2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煤气防护机构和煤气防护人员。

3

未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不得分;配备煤气防护人员不足8人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2分。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27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的,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岗位达标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的,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所有员工培训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全员煤气安全培训

对煤气区域所有人员(含非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3

未进行全员煤气安全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的,不得分;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参加人员每缺一人,扣1分。

 

 

5.6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相关方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7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不符的,扣2分。

 

 

小计

33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3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3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3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3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1分;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未参加,扣2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2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发散有害物质的区域未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的,不得分;生产、修理、运输、动力、仓库及其他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2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的,每处扣1分。

 

 

煤气的生产、回收、使用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2

煤气区域内,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的,每处扣1分。

 

 

调度室、休息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休息室应避免建设在煤气等有毒气体环境介质中,其他有专人值守的场所,如果必须建在煤气区域,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开的安全出口,且装设固定式煤气声光报警器。

3

调度室、休息室存在爆炸危险的,不得分;休息室建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没有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门的,每处扣1分;未装设固定式声光报警器的,不得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4

未按相关规定对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不得分;防火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2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2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影响行人安全的,不得分。

 

 

煤气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器等防雷设施;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2

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不全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或无检查记录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的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记录不全的,每处扣1分。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中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确定、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3

未进行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确定的,不得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分;防爆设备存在缺陷的,每项扣1分。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无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进行接地电阻的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加压机房、煤气柜、调压站等危险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照明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每处扣1分;未对危险场所和特定场所进行全面分类的,不得分;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配电室、电缆隧道等。

2

未按规定设应急照明或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等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未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每处扣1分;相关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2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的材料、尺寸、角度、防腐措施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存在事故隐患的,不得分;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未设置固定平台或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氧含量检测仪、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

5

未按要求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或数量不足的,不得分;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检验或没有处于完好状态的,每处(项)扣2分。

 

 

煤气柜活塞上部、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2

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监测信号不能传送到管理室的,扣1分。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3

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值班房间不能保证正压通风的,每处扣1分。

 

 

调度室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贮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并配备与生产煤气厂(车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

2

未配置各类测量仪器、仪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每缺一处(项)扣1分,未设置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每处扣1分。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2

未设装置的,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每处扣1分。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插板、水封、眼镜阀和扇形阀、密封蝶阀、旋塞、闸阀、盘形阀、盲板等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7.2的要求。

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

10

经常检修的部位未设隔断装置或隔断装置可靠性差的,不得分;隔断装置设置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2分;有一处焦炉煤气或发生炉煤气管道使用带铜质的隔断装置的,扣2分;单一闸阀隔断未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的,每处扣2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20分。

 

 

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2

可能泄露煤气的隔断装置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的,不得分;离明火设备距离少于40米的,每处扣1分。

 

 

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要求,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方便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

2

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不足或严密性不够的,不得分;水封装置(含排水器)不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的,每处扣1分。

 

 

放散装置应安装在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管口应高出20米内煤气管道、设备、走台和屋顶4m,离地面不小于10m,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2

未按规定设置放散装置的,不得分;放散装置的位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放散装置的高度不足的,每处扣1分;未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的,每处扣1分。

 

 

冷凝物排水器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7.4的要求。

2

未按规定设置冷凝物排水器的,不得分;冷凝排水器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2分;

 

 

有置换、吹扫、加压需要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活链接的蒸气或氮气接头。

2

未设置可靠的蒸气或氮气接头的,每处扣2分;发现硬连接的,每处扣1分。

 

 

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2

缺少压环的,每处扣1分;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未经过加工的,每处扣1分;厂房内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的,每处扣1分。

 

 

应按照要求安装净化器,净化器应设置隔断装置、泄爆装置、监测装置、报警装置等。

2

未按相关规定安装净化器的,不得分;净化器的隔断装置、泄爆装置、监测装置、报警装置等设备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每处扣1分。

 

 

在易发生爆炸的煤气设备部位应安装泄爆装置,其应保持严密,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2

未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安装泄爆装置的,不得分;泄爆阀设计或安装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

 

 

人孔及安全检查管的设置要求:

(1)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3)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4)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5)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人孔和检查管的,不得分;人孔的位置、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人孔盖上未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的,每处扣1分。

 

 

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并设强制通风装置。

2

未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的,不得分;一次仪表引入管理室或未设强制通风装置的,每处扣1分。

 

 

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

2

加压机房未单独设立的,不得分;未设置控制仪表、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的,每缺一项扣1分。

 

 

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

6

煤气柜建在居民稠密的区域或通风不良的,不得分;周围有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不得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2

煤气柜未设操作室,不得分;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等装置,每缺一项扣1分。

 

 

煤气柜、煤气净化、冷却设备和管道系统等应进行气密性实验。

2

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实验或者不合格的,每项扣1分。

 

 

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的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

2

未按规定进行架空铺设的,不得分。

 

 

煤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2

未进行防锈、防腐处理的,不得分。

 

 

架空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必须位于支座的上方。

2

管道焊缝位置设置不合理的,不得分。

 

 

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煤气管道未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每处扣1分;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仓库区等区域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下面存放无关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每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2

煤气管道布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上未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的,每处扣1分;未采取可靠接地的,每处扣1分。

 

 

通过厂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2

在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设置附属管道的,每处扣1分。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它管道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6.2.1.4的规定。

2

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道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3

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位置布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可能发生泄露的部位未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煤气与氧气平行净距不小于0.5米(焊接结构且无阀门时不小于0.25米),交叉净距不小于0.25米。

2

煤气与氧气净距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管道及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2

在煤气管道上敷设动力电缆、电线的,每处扣1分。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2

未按规定设置操作装置的,每处扣1分。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不能直接焊在煤气管壁上,可焊在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

2

在煤气管道上焊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的,每处扣2分;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的,未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的,每处扣1分。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2

未按规定设置通行道的,不得分;通道位置和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输送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4.5m;路口应设指示标识牌、管道下方应采取隔热、通行限高等措施。

2

煤气输送管底距地面净距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路口未设标志牌的,每处扣1分;未标明净高的,每处扣1分;未采取隔热和通行限高措施的,不得分。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2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至地面的净高和距墙壁的净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附属装置布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未设环形孔或紧靠墙壁的,每处扣1分。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2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距房顶净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管道妨碍厂房内空气流通与采光的,每处扣1分。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2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的,每处扣1分。

 

 

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2

未按规定设置调压装置和放散装置的,每处扣1分;不同压力的放散管未单独设置的,每处扣1分。

 

 

煤气发生炉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有关规定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5.1中的要求。

2

煤气发生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等环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区域布置、厂房建筑、设备结构、气密性实验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4分。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布置不合理的,不得分;未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的,不得分。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主要煤气设施和管网压力、温度、流量、氧含量等参数的监测、报警、连锁、控制装置。

3

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缺少一个的,扣1分,主要煤气设施和管网压力、温度、流量、氧含量等参数的监测、报警、连锁、控制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执行。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2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水套集汽包未设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的,不得分,进水管未设止回阀的,不得分;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的,扣1分。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没有设电气联锁的,不得分。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2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未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的,不得分;空气总管末端未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的,不得分;放散管未接至室外的,扣1分。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2

未采取有效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的,不得分。

 

 

天然气调压站应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

2

天然气调压站布置不合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得分。

 

 

天燃气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不同方向向外开的门。

2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等装置的,每缺一项扣1分;操作室与调压站未隔开的,每处扣1分;操作室未设两个向外开的门的,每处扣1分。

 

 

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或淘汰工艺的,扣4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3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3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设备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3

未对设备设施进行责任区划分或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分。

 

 

各种阀门应设置标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2

未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阀门的可视化管理的,每处扣1分。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3

未对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进行编号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理部门未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或图上未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的,扣2分。

 

 

煤气管线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

未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的,每处扣1分。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建立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3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3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9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相关资质、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带煤气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能源介质作业;

(5)高处作业;

(6)大型吊装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他危险作业。

5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1分;未明确作业前制定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未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3

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小于1.5m的,扣1分。

 

 

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4

在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时没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的,每次扣1分;多单位或多工种同一施工没有现场指挥、协作记录资料的,每次扣1分。

 

 

进入煤气设施作业的时间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10.2.2的规定。

3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3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煤气设施及附属设备是否泄漏煤气,并进行确认。

2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根据设备的要求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或用氮气进行保护。

2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天燃气管道,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

2

未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的,不得分。

 

 

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2

未进行含氧量分析的,不得分;含氧量不合格入网的,不得分。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2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超过36v的,扣1分;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超过12v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3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

 

 

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2

无“三违”行为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2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在煤气区域作业或检查时,应带好便携式煤气报警仪,作业时应有两人及以上协作,有专人监护;检查应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

4

煤气作业区域,定期进行煤气检测时未随身带煤气报警仪的,扣2分;没有设人员监护的,扣2分;检查人员未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的,扣1分。

 

 

检修期间不应关闭放散管,保证空气流通,随时检测一氧化碳及氧含量,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含量检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2

没有配置相关仪器或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不得分;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未设专人监护的,每次扣1分。

 

 

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2

操作规程没有相关规定或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煤气倒流措施的,不得分。

 

 

停送煤气作业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2

存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的违章行为的,每次扣1分;煤气设施周围控制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干灰等自燃的措施。

2

操作规程没有相关规定或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的,不得分。

 

 

进入然气抢修作业区,应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禁止在作业区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单独操作。

2

未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的,不得分;在作业区穿脱和摘戴,无专人监护及单独操作的,不得分。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等。

3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的,不得分。

 

 

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4

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未穿戴防护用具的,不得分;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未轮换操作的,不得分;维修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的,扣1分;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未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的,不得分。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3

没有相关规定,不得分;未按规定执行或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7.3危险作业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3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保证设备内煤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作业。

5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作业的,不得分;未经安全论证和动火审批而作业的,每次扣1分;缺少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每次扣1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每次扣1分。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

5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冒险作业的,不得分;联系信号、压力标志、风向标志不清楚的,每项扣1分;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工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监护或防护用品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进入设备检修前,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煤气置换完后用空气置换氮气和烟气,然后进行含氧量检测,含氧量合格,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5

未确认先切断煤气来源的,每次扣1分;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空气置换及氧含量检测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每次扣1分。

 

 

检修动火前,必须置换煤气设施内可燃气体,并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3

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或爆发实验的,每次扣1分。

 

 

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扣1分。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2004)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并应设警示标志。

3

吊装孔没有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的,扣1分;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5相关方管理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开工前,对设备设施、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技术交底。

3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没有开工前审查记录和安全较低记录的,不得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6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7.6变更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2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2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121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3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5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30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35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的措施,消除职业危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2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的,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2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3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5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3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35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总计

650

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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