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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8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环办函[2011]833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请示》(浙环〔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v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3项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类别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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