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文化部定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 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 已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 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 侧重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 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和人口较少民族项目,应予以关注;
5. 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报送省(区、市)文化厅(局)。
(三)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文化部。
(四)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的中央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本省(区、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以及本省(区、市)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套),以及推荐名单、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使用c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省份、材料目录等)及音像资料(一式2份),一并报送文化部。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9882033,59882040
传真:010-59882040
电子邮箱:feiyichu@sina.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附件1:
项目编号及名称:
传承人姓名:
保护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印制
二○一一年 月
一、注意事项
(一)封面中“项目类别”及“项目编号及名称”按已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类别、编号及名称正确填写。项目类别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项目编号及名称如:山西省乡宁县的“云丘山中和节”应填写为“ⅹ-122中和节(云丘山中和节)”。
(二)表格除签字外,一律用电脑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签字不得复印、打印。
二、填表说明
(一)“荣誉称号”栏目中,填写传承人曾获得的荣誉称号,如“民间工艺大师”等,如没有,可不填。(二) “个人简历”栏目中,简要填写传承人的工作、学习情况。“传承谱系”栏目中,填写项目清晰的传承脉络。
(三)“学习与实践经历”填写传承人与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艺及实践经历情况。
(四)“技艺特点”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在该项目领域里独特的技艺表现形式等。
(五)“个人成就”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所获得的奖励、表彰及成果;
(六)在“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目中,须明确表示“同意推荐”并加盖公章。
(七)在“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栏目中应填写专家评审意见;在“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栏目中应填写省级专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等个人信息。
姓 名 |
| 性 别 |
| 2寸彩照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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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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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 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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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 | 年 月日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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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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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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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
传承谱系 | |||||
学习与实践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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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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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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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徒传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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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展演、宣传、讲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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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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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其他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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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 | (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500万像素以上6寸吋数码彩色照片,包括体现技能、技艺的工作照及代表性作品或剧(节)目照片)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 照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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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二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 照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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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三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 照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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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四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 照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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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五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 照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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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并粘贴) (贴身份证复印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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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及授权书 | 本人申请(同意推荐)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并同意文化部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保护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 | 专家组组长(签字) 二○一一年 月 日 | |||||||
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专 业 | 职 称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签 字 |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序 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 名称 | 入选国家级项目批次 | 申报地区或单位 | 代表性传承人 | 备注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职务 (职称) | 从艺 年限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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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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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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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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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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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重新推荐的,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2.此表可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