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甬政发〔20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 “法治宁波”建设进程,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2004年国务院《纲要》施行,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相继颁布,进一步明确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这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面临新的挑战。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新阶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意义。
2.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县(市)区政府和部分市级部门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精心选聘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律顾问,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其他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县(市)区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现象,有的机关公务人员法律知识欠缺,行政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有的地方、部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作用发挥不好,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法律顾问制度还不够完善。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为实现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3.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通过1~2年的努力,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达到100%;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达到100%;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
5.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三级律师以上职称;在本市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职业等领域专业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身体健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以适应放宽,具体由聘任单位自行确定。
6.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先设定的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提出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名单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所属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应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7.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8.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9.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近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指定内设机构或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
10.加强对受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努力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汰劣,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