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发〔2011〕113号)文件规定,现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两个试点区域内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限制,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我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申报程序
(一)2011年7月20日至7月31日,申报人员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通过网络填报信息。
(二)2011年8月1日至8月2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端领军人才评价专用)》一式四份;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等),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位需经教育部学位认证);人才表彰奖励证书,科技获奖证书,承担重大项目及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制定标准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办公室现场审核后返还。
(二)申报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按时申报,准确、如实填报申报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全面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在申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和条件。
(三)报送的所有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报送涉密材料的,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人员可于8月下旬登录海淀区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www.hdlsj.gov.cn)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j.bda.gov.cn/cms/)查询推荐结果。本次评审的陈述答辩、评价工作预计于9月份开展,请被推荐人员于9月初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办理评审费缴费手续,并提前安排好工作日程按时参加陈述答辩。
四、咨询电话
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63959118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26151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7881310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1〕113号),保证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内企业的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个人申请、企业申报、区域推荐、专家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遵循注重实绩、突出创新、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服务机构及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评价工作规则;
(三)受理、审核推荐委员会上报的推荐材料,做好推荐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对接工作;
(四)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完成评审结果公示以及宣传等工作;
(五)承担相关咨询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我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技术创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申报人员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议组,由3至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包括评议组组长1名,评议专家2至4名,重点负责从专业技术和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专家评议组提出评价意见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人员,经考察合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限制,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端领军人才评价专用)》一式四份;
(二)能够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人才表彰奖励证书、科技获奖证书、承担的重大项目及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制定的标准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
(三)身份证明材料和学位、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学位、学历证书(海外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
(四)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一)审核推荐材料。接收推荐委员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复审。
(二)划分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领域划分专业评议组。
(三)组建专家评议组。根据专业分组情况,确定专业评议组专家。
(四)召开评审预备会。在开展专业评议工作前,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介绍评审工作相关情况,组织专业评议专家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审标准,熟悉评审程序,统一评审尺度,严明评审纪律。
(五)业绩陈述及答辩。按照专业分组,组织申报人员的业绩陈述及答辩评议工作,每位申报人员的评议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
1、业绩陈述。申报人员可采用口头陈述或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向评议组专家陈述本人的专业经历、业绩,陈述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专业答辩。申报人员回答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组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见附件1)中的评价要素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评议专家依据独立评价的原则,就申报人员的学识经历、技术创新、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评价要素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情况并结合陈述答辩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给出同意、基本同意或不同意的定性意见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六)评审委员会表决。答辩评议结束后,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结合专业评议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讨论,遵循独立评价的原则,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表决结果视为有效。申报人员得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评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整理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推选1名代表负责监票。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出席委员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第五章 评审结果验收及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质量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应及时向申报人员通知评审结果,退回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已经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
评价项目 | 评价要素 | 等级 | 评价内容 | 权重系数 | 分值 |
学识经历 | 教育背景 | a | 本专业博士学位或双硕士学位(其中含本专业)。 | 5% | 100-80 |
b | 本专业硕士学位或非本专业博士学位。 | 80-60 | |||
c | 本专业学士学位或非本专业硕士学位。 | 60-40 | |||
d | 本科以下学历或非本专业本科毕业。 | 40-0 | |||
专业经历 | a | 曾担任下列任意职务或与之相当的技术职务者: 1、国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研究机构高级技术职务; 2、国际或国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主持人; 3、国内著名或行业内龙头企业高级技术职务或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持有人。 | 10% | 100-80 | |
b | 曾担任下列任意职务或与之相当的技术职务者: 1、国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研究机构关键技术职务; 2、国际或国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主要参与人; 3、国内著名或行业内龙头企业关键技术职务或规模以上高科技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持有人。 | 80-60 | |||
c | 曾担任下列任意职务或与之相当的技术职务者: 1、国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研发一线技术职务; 2、国际或国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研发、实施一线人员; 3、国内规模以上高科技企业关键技术职务。 | 60-40 | |||
d | 其他企业研发、生产部门技术负责人。 | 40-0 | |||
技术创新 | 创新成果 | a | 拥有数量较多(10项以上)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 | 10% | 100-80 |
b | 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省部级自主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 | 80-60 | |||
c | 拥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 60-40 | |||
d | 拥有其他未经认证的创新成果 | 40-0 | |||
创新水平 | a | 创新成果属于国际性重大突破,能够填补国际空白,引领技术进步或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 10% | 100-80 | |
b | 创新成果属于关键性的技术突破,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 80-60 | |||
c | 创新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与市场联系紧密,能够产生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 60-40 | |||
d | 创新成果对于企业技术改造革新、产品升级有重要作用,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 40-0 | |||
工作业绩 | 工作经历 | a | 曾参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等项目,项目结题通过验收;或参加与上述项目相当的国际国内重大项目、工程。 | 15% | 100-80 |
b | 曾参加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或其他可引领行业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项目。 | 80-60 | |||
c | 曾参加市级重大工程项目、课题或其他对本市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工程项目和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创新项目。 | 60-40 | |||
d | 曾多次参与一般性的工程项目、课题研究。 | 40-0 | |||
技术水平 | a | 在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方面有实现重大突破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承担的项目中发挥核心作用,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空白,能够推动行业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 | 10% | 100-80 | |
b | 在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方面有解决重大问题、复杂问题、关键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所承担的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的贡献,所取得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80-60 | |||
c | 通晓本专业技术工作,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所承担的项目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从事的工程技术工作对于本地区产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 60-40 | |||
d | 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一些具有创新性的工程技术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对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一定作用。 | 40-0 | |||
所获奖项 | a | 曾获下列任意或与之相当的荣誉、奖项: 1、省、部级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类表彰、荣誉(如:北京市优秀青年工程师); 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5名; 4、全球500强或著名科技型跨国企业全球性专业技术类高级别荣誉(如ibm科学院院士)。 | 10% | 100-80 | |
b | 曾获下列任意或与之相当的荣誉、奖项: 1、省、部级创新类表彰、荣誉(如:北京市技术发明一等奖); 2、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其他相当奖项: 3、全球500强或著名科技型跨国企业中国区专业技术类高级别荣誉; 4、国内知名或行业龙头企业技术类高级别荣誉; 5、国际行业技术协会高级会员等资质(如ieee高级会员)。 | 80-60 | |||
c | 曾获下列任意或与之相当的荣誉、奖项: 1、所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类表彰、荣誉; 2、所在地区科技奖项; 3、全球500强或著名科技型跨国企业中国区专业技术类一般性荣誉; 4、国内知名或行业龙头企业技术类一般性荣誉。 | 60-40 | |||
d | 其他荣誉获奖项。 | 40-0 | |||
学术成果 | a | 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技术内容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对专业技术的发展有积极导向作用,且原则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由sci、istp、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简报或评论1篇或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在前3位)正式出版过3部或3部以上专业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简报或评论3篇或3篇以上。 | 5% | 100-80 | |
b | 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技术内容有创新,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且原则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在前3位)正式出版过1-2部专业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简报或评论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或6篇以上。 | 80-60 | |||
c | 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技术内容属常规水平,对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且原则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简报或评论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4-6篇。 | 60-40 | |||
d | 无专业著作和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不足4篇,水平一般。 | 40-0 | |||
技术水平 | 专业领先程度 | a | 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对于我国在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或快速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有引领作用。 | 10% | 100-80 |
b | 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于行业整体技术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 80-60 | |||
c | 专业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内同行业领先,对于本地区行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 60-40 | |||
d | 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企业内领先,对企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 40-0 | |||
成果转化水平 | a | 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完全实现产业化,形成的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市场占有率高,市场营销体系开发较为完善,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 10% | 100-80 | |
b | 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较高,市场营销体系已形成,市场发展前景较明朗。 | 80-60 | |||
c | 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部分或正在实现产业化,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 | 60-40 | |||
d | 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尚未产业化。 | 40-0 | |||
答辩评价 | a | 回答问题正确,逻辑性强,思路清晰,简明扼要,能抓住问题的关键。 | 5% | 100-80 | |
b | 回答问题基本正确,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在某些方面有所欠缺,但经提示能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说明。 | 80-60 | |||
c | 回答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经提示能做出一定弥补。 | 60-40 | |||
d | 回答问题存在重大错误,逻辑混乱,基本概念不清楚。 | 40-0 | |||
附件2:
1、评审专家负责在评审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学识经历、技术创新、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评价要素进行审核和评议,并独立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2、评审专家需在答辩评审前详细阅读评审手册、申报材料,熟悉评审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获奖及专利、专著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评审专家需在答辩评审过程中紧贴申报人员的申报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技术水平等情况,向申报人提问或追问相关问题。
4、答辩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需结合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依据量化评价标准,就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等评价要素客观打分,并参考综合打分情况,独立给出评价意见。
5、评审专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客观、实事求是地汇报本评议组申报人员的答辩表现以及评议组专家给每个申报人员的评价意见。
6、评审专家在答辩评审过程中需做到举止得体、语言规范,避免讨论与答辩评审工作无关的事宜。
7、评审专家需坚持独立评价的原则,不人为影响其他专家打分、评价。
8、评审专家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擅自与申报人员接触,不在评议答辩期间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审意见。
9、评审专家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需在答辩评审全过程中回避。
10、评审专家需遵守评审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与评审服务机构签订的保密协议,做到不向他人透露答辩题目,不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评审意见,不向他人泄露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
附件3:
1、评审工作人员负责在评审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工作流程,配合评审专家做好答辩评审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2、评审工作人员需认真参加评审服务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3、在答辩评审准备阶段,评审工作人员需认真做好评审方案的拟定、评审手册的编写、评审规则的制定、评审专家的遴选协调、评审材料的审核整理、评审计划的制定落实以及评审场地的布置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4、在答辩评审过程中,评审工作人员需认真做好评审的引导服务、技术支持、评委会表决结果的统计、汇总以及评审专家的服务保障等工作。
5、在答辩评审结束后,评审工作人员需尽快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同时起草评审工作报告,全面、客观总结评审工作。
6、评审工作人员需做到举止得体、语言规范、服务热情、严谨周到。
7、评审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纪律,不擅自更改答辩评审顺序,不擅自延长或缩短申报人候答时间,不对评审专家发表个人观点,影响评审专家的判断。
8、评审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需在评审全过程中回避。
9、评审工作人员需遵守评审保密制度,不提前向申报人透露答辩题目及专家信息,不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评议意见,不向他人泄露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