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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7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内卫监字〔2011〕712号)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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