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1]7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700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卫生局:

为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服务现状,研究制定加强林场卫生院(医院)发展政策。经研究决定,开展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服务能力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查对象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所有的林场卫生院或具有卫生院职能的医院(不含二级以上医院)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1.基础设施情况。主要了解各类卫生机构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时间、建筑物形式(楼房、平房)等;

2.专业设备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的主要设备配置情况,是否达到《配置标准》,及交通工具的配置情况等;

3.人员配置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技术职称、专业学历等;

4.基本服务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开展服务的业务量、主要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等;

5.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林场卫生院(医院)的财政补助、业务收支、资产负债等。

所有调查数据均填写2010年数据。

三、实施要求

盟市卫生局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统计年报资料,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同时要撰写调查报告,将原始调查表和相关资料以及调查报告于2011年7月30日报送卫生厅农卫处。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邮箱:wangjin2008gl@163.com

附件:林场卫生院(医院)服务能力调查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