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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和《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要求,有力推进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决定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区按照三个《通知》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的关闭情况。二是干法加工企业和湿法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对不符合要求企业的关闭情况。

3.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主要生产环节的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4.石棉粉尘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矿、破碎、选矿等环节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5.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二、互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每两个省(区、市)分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未列入此次互查的地区自行组织检查。

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处室的负责人任组长,抽调辖区内熟悉职业健康业务的监管人员和有关检测人员组成,每组3-5人。

各检查组要对2-3个市(地)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市(地)要深入2-3个企业进行检查。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安全监管部门三个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深入企业现场检查。互查工作在9月份展开,各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查省份之间商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四季度组织重点抽查。

三、有关要求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立即组织对本区域内贯彻落实三个《通知》情况,以及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接互查的准备工作。

2.各检查组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完成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当地安全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3.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报告,主要包括被检查地区专项治理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值得学习的经验、治理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治理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于9月30日前将互查报告连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4.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针对自查和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三个专项治理,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治理工作。要按照《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连同三个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附件:

1.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互查分组情况

2.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互查情况统计表

3.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互查分组情况

第一组:北京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二组:天津市、上海市
第三组:河北省、甘肃省
第四组:山西省、广东省
第五组: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
第六组:辽宁省、贵州省
第七组:吉林省、安徽省
第八组:黑龙江省、云南省
第九组:江苏省、陕西省
第十组:浙江省、福建省
第十一组:江西省、重庆市
第十二组:山东省、四川省
第十三组: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四组: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附件2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互查情况统计表
____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盖章)  被检查地区:

序号

行业领域

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

企业(家)

发现的问题或隐患(项)

其中:

行政处罚情况

责令当场

改正(项)

责令限期

改正(项)

警告

(家)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产

整顿(家)

提请关闭

(家)

1

石英砂加工

 

 

 

 

 

 

 

 

2

木质家具制造

 

 

 

 

 

 

 

 

3

石棉矿山及制品

 

 

 

 

 

 

 

 

 

总计

 

 

 

 

 

 

 

 


填表人员:联系电话:

附件3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____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行业领域

治理前企业数

现有企业数

申报企业数

行政处罚

警告(家)

罚款(万元)

停产整顿(家)

关闭(家)

1

石英砂加工

 

 

 

 

 

 

 

2

木质家具制造

 

 

 

 

 

 

 

3

石棉矿山及制品

 

 

 

 

 

 

 

 

总计

 

 

 

 

 

 

 


填表人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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