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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创建机制,推动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的意见》(川委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的农户;“信用村”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

第三条 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示表彰、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级确定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坚持“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政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审定工作直接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乡(镇)、村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地区,由本级政府确定)负责协调采集农村信用信息,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等级评定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乡(镇)评定小组办公室由乡(镇)政府自行确定,负责评定信用农户和初评信用村,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信用农户评定标准。按照《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附后),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自动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级信用农户所需达到的分值标准。

第七条 信用村评定条件。

(一)信用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的比例达到65%。

(二)农户贷款面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贷款面。

(三)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不良贷款率。

(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五)村领导无不良信用记录,村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贷款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第八条 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一) 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达65%。

(二)农户贷款面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贷款面。

(三)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不良贷款率。

(四)乡(镇)党政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五)乡(镇)领导无不良信用记录,乡(镇)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贷款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信用农户评定程序。

(一) 申请。由农户向所在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 评定。村评定小组初审后,将农户申请上报所在乡(镇)评定小组;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农户信用评分结果、本地信用农户等级划分标准和村评定小组意见,确定申请农户信用等级。县级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对乡镇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进行最后审定。

(三) 公示。在申请农户所在村公示由乡镇评定小组确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公示期为7天。

(四) 颁证和备案。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农户颁发《信用证》和授牌;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备案。

第十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评定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行政村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在申请村所在乡镇公示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村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村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村信息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申请。乡(镇)政府向所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乡(镇)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示信用乡(镇)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乡(镇)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乡(镇)信息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一年一调整、两年一复评”的原则,进行信用调整和复评。如评定对象有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调整和复评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信用评定和复评原则上安排在当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三条 复评时,应根据信用评分重新核定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对信用评分达不到信用户评定要求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对达不到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条件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变更信用农户等级或取消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

第六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信用农户信贷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结果,结合本单位信贷管理要求,按照“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农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政策。推动农业、林业、畜牧等涉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向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实施产业政策倾斜、信贷优惠、财政扶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优先安排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表:
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
评分指标计分
得分得分得分得分
基本信息(10分)年龄25-40岁140-60岁0.718-25岁0.216-18岁、60岁以上0.1
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中专及高中1.5初中及小学0.5文盲0
健康状况良好1较好0.7一般0.3丧失劳动能力0
婚姻状况已婚2丧偶或离异,有子女1.3丧偶或离异,无子女0.6适龄未婚0.1
家庭劳动力状况3人及以上42人2.51人1.50
信用履约与担保情况(28分)各种欠费0元5200元以内2200元以上0 
贷款违约次数0次101-2次83次44次及以上0
农户联保或商户联保已参加2未参加0
参见保险情况已投保5未投保0
贷款五级分类正常6关注2次级1可疑或损失0
家庭经济 状况 (22分)上年度人均收入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大于等于36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大于等于24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大于等于12与本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之比小于11
非货币性资产(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家电、家具等)30万元及以上520万元及以上3.510万元及以上1.65-10万元0.8
货币性资产3万元及以上51.5万元及以上31万元及以上1.65千-1万元0.8
经营能力优秀4良好3一般20
经营状况良好2一般10
家庭特别评分信息 (40分)社会(村委会)评价优秀5良好2一般10
金融机构评价各行平均测评值85分及以上35各行平均测评值70分及以上25各行平均测评值60分及以上20各行平均测评值60分以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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