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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报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数量的通知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为进一步做好证书印制和发放工作,请各地按照2011-2013年本地区拍卖行设立、变更、到期换发需要的证书量,填写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于8月5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 85093776
传真:010 85093749
邮箱:lthangye@mofcom.gov.cn

附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

流通发展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
领用单位(盖章):

数 量

递送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请填写、盖章后传真至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行业管理处
(传真:010-8509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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