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鉴于全国600余家机构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为便于材料报送和审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定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集中组织相关机构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审查的机构范围
持有我部颁发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详见附件一,具体名单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查询。
二、组织形式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材料申报和初审,提交初审结果,并视情况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埠机构资质延续提出初审建议;我部对初审结果和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附件一,适时组织本辖区内申请机构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应提交的材料清单见附件二。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附件三),对辖区内申请机构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进行初审,于2011年10月15日前向我部提出对各申请机构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并同时将以下材料报送(寄)我部:
1.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四)纸件及excel格式电子件;
2.各申请机构的资质延续材料一式一份。
(三)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市级环保部门汇总日常考核情况,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列入本次审查范围内的外埠机构资质延续提出初审建议,与上述第(二)项中的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四)2011年12月15日前,我部组织对初审结果和建议进行复核,视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组织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完成对审查意见的公示。
(五)2011年12月31日前,我部公布资质延续审查结果,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此次资质延续不涉及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我部暂停受理列入本次审查范围内的机构有关扩大评价范围、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按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环办函〔2011〕98号)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于2011年10月1日前向我部提交申请名称变更材料的,不需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因条件尚不成熟,未能于2011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名称变更材料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待条件成熟后,再向我部提交申请名称变更材料。
(三)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其真实有效性,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正确的,应要求限期补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工作质量差、出借证书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一经核实,我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未列入本通知范围内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的,应按照日常程序办理。
(五)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尽早布置、统筹安排,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内需进行资质延续的机构,并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寄)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杨申卉 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428,66556408
传真:(010)6655640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初审情况汇总表excel格式电子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ying.li@mep.gov.cn地址。
附件:1.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2.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3.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4.各省(区、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附件一:
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序号 | 所在地 | 机构数量 | 序号 | 所在地 | 机构数量 |
1 | 北京 | 25 | 16 | 河南 | 25 |
2 | 天津 | 11 | 17 | 湖北 | 24 |
3 | 河北 | 25 | 18 | 湖南 | 25 |
4 | 山西 | 23 | 19 | 广东 | 49 |
5 | 内蒙古 | 14 | 20 | 广西 | 17 |
6 | 辽宁 | 25 | 21 | 海南 | 5 |
7 | 吉林 | 14 | 22 | 重庆 | 26 |
8 | 黑龙江 | 18 | 23 | 四川 | 27 |
9 | 上海 | 14 | 24 | 贵州 | 13 |
10 | 江苏 | 65 | 25 | 云南 | 23 |
11 | 浙江 | 31 | 26 | 陕西 | 18 |
12 | 安徽 | 20 | 27 | 甘肃 | 8 |
13 | 福建 | 23 | 28 | 宁夏 | 7 |
14 | 江西 | 21 | 29 | 青海 | 5 |
15 | 山东 | 45 | 30 | 新疆 | 11 |
/ | / | / | 31 | 兵团 | 1 |
附件二:
一、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五);
三、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专职工作证明(开具时间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三)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在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聘用情况可由本单位统一开具,以表格形式列出在职人员姓名、是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聘用期限等信息;
(五)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七、 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
(一)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至少1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九、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附件三:
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序号 | 资 质 延 续 条 件 | 材 料 审 查 要 点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 1.审查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认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条件。审查中应注意核对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2.审查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并可结合现场检查,确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审查固定资产证明清单,并可结合现场检查,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
2 | 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 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审查相关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
3 | 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 1.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是指在申请机构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应结合其专职工作证明材料、我部网站数据中心(http://datacenter.mep.gov.cn/)公布的人员名单和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兼职及非供职等“挂靠”人员不得计入。 2.持有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数不重复计入。 3.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机构,除需配备2名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外,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含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需有2名核安全工程师。审查中应注意对照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核对核安全工程师是否注册在申请机构。 |
4 |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审查附件五的表三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所学专业,确认专业配备是否齐全。申请机构至少应配备环境类(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人员,其他类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可根据其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酌情审查。 |
5 |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1.注意核对申请机构现有评价范围与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此次延续不受理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2.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时,首先审查各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再审查各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业绩材料,确认是否至少有一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应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实际情况,确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3.对于2010年1月1日后新增的评价范围,不需审查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数量。 4.对于仅延续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的机构,不需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数量。 |
6 |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 结合附件五的表二、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2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审查。 |
7 |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 结合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1进行审查。 |
8 |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 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材料,确认申请机构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主持编制的已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业绩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
9 |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 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本次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存在工作质量差、超范围承接项目、出借证书等情况。 |
附件四: 省(区、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初审部门 (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 日
序号[1] | 机构 名称[2] | 法人机构名称[3] | 是否申请更名 | 资质证书 编号 | 经济 类型[4] | 事业法人经费来源[5] | 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6] | 是否申请延续 |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总数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 |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7] |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中核安全工程师数量 | 是否符合延续条件[8] |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情况说明 | 现有评价范围 | 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 | 符合延续条件的评价范围 | 评价范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情况说明 |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抽查等情况[9] | 初审意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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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表填写说明(本表请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序号:请将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全部列出,并按资质证书编号由小至大排序。
[2]机构名称:按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填写。
[3]法人机构名称:法人证书中的机构名称与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不符的,请在此栏填写法人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名称一致的,可不填写。
[4]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事业法人单位根据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费来源区别填写“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
[6]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事业法人按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按企业章程中的主要出资方(按出资比例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两位)填写。
[7]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算人数。
[8]是否符合延续条件:填写“是”或者“否”,对不能完全符合现有评价范围资质对应条件但符合最低资质条件的请填写“是”。
[9]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抽查等情况:根据对申请机构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本次申请材料等抽查情况,选择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如工作质量差、超范围承接项目、编造业绩、出借证书、未由环评工程师主持项目等),需具体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10]初审意见:同意按照现有评价范围延续的,请填写“同意”;其他情况的,请区别填写并提出具体意见。
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制
本表请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1]机构名称:按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填写。
[2]法人机构名称:按照法人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填写。
[3]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二说明。
[4]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5]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事业法人按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按企业章程中的主要出资方填写。
[6]事业法人经费来源:事业法人单位根据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费来源区别填写“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
[7]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算人数。
[8]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在本机构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兼职和非供职等“挂靠”人员不得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其岗位证书编号也应一并填写。具有相同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连续列出;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按岗位证书编号顺序列出。
[9]所学专业:按照学历证书填写。
[10]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11]环境影响评价业绩:填写资质有效期内的主要业绩。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工作业绩:只需填写资质有效期内与申请内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
[13]申请的评价范围:在“现有评价范围”和“本次申请的评价范围”相应框内划“√”。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1] | ||||||
法人机构名称[2] | ||||||
成立时间[3]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 经济类型[4] | |||||
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5] | ||||||
事业法人经费来源[6] | ||||||
固定资产 | 工作场所面积(m2) | |||||
所在地 | 省(区、市) 市(区、地区) | |||||
申请机构在职人员数量 | 共名; 其中高级职称名;中级职称名;初级职称名 | |||||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7] | 共 名;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 名;核安全工程师名 | |||||
现有资质证书情况 | 编号 | 国环评证字第 号 | ||||
颁发时间 |
| 有效期截 止时间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二、管理概况及简历
(一)组织机构框图 |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清单 |
(三)申请机构名称、评价资质变化情况及时间(自单位成立之日起) |
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8]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年龄 | 学历 | 职 称 | 所学专业[9] |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 | 登记类别 | 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 | 岗位证书编号 及颁证时间 |
四、固定资产清单[10]
名 称 | 单价(万元) | 数 量 | 总价(万元) | 完好程度 |
(合计) |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绩[11]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所 在 地 | 审批时间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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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工作业绩[12]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登记证号 | 登记类别 | 主持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七、申请的评价范围[13]
内容 编号 | 现 有 评 价 范 围 | 本 次 申 请 的 评 价 范 围 |
1 | 轻工纺织化纤 | 轻工纺织化纤 |
2 | 化工石化医药 | 化工石化医药 |
3 | 冶金机电 | 冶金机电 |
4 | 建材火电 | 建材火电 |
5 | 农林水利 | 农林水利 |
6 | 采掘 | 采掘 |
7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8 | 社会区域 | 社会区域 |
9 | 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10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11 | 核工业 | 核工业 |
12 |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13 |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