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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复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1]7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苏木乡镇一类卫生院复审工作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739号)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1155号)要求,各盟市一类卫生院初评工作已经完成,卫生厅决定在各盟市自评的基础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

2011年7月20日~8月30日。

二、复审方式

采取审查核实盟市初评材料,对照评审办法现场查看,实地填写卫生院服务能力调查表等方式。实地评审结束后,召开评审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三、复审组人员组成

拟组成三个组,每组3人。具体到达各地时间和人员组成名单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各盟市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工作,7月25日前还未上报初评结果的盟市,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评审资格。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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