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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赤峰地区增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11]7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赤峰地区增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批复
(内卫科字〔2011〕731号)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增设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请示》(赤卫发〔201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我区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自治区卫生厅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因《规划》已充分考虑了赤峰市的地域、人口、交通和医疗状况等因素,所以暂不同意在该地区增加设置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数量,但可以对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体机构做出调整。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积极推荐条件成熟的机构开展申报工作,并督促其不断加强软硬件建设,努力达到标准要求,保证这项技术在赤峰地区得以很好开展,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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