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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11〕222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1〕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各类收费车型费率按小型车每公里0.55元计算。有关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短途区间基价、跨路段计费办法、区间收费标准计价原则等按闽交财〔2011〕30号文的呈报意见执行。收费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按闽交财〔2008〕27号规定执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计费标准按照闽政〔2010〕9号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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