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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201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邢台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争创优异成绩,向省和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凡代表我市在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均按下列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一)破记录奖:破(超)河北省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二千元,破(超)全国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五千元,破(超)亚洲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一万元,破(超) 世界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二万元,运动员在同一类项目多次破(超) 记录按破(超)记录相应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二)名次奖:获奥运会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二万元、一万元,获亚洲运动会和全国运动会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三)金牌、分值奖: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励一万元,每分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各一百元,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的运动队另外奖励教练员一万元;
(四)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条件,结合本人特长和意愿,可按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办法,安排到相应事业单位工作;
(五)对于在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和省运会上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凡经本市选拔培养、户籍关系在本市辖区内的运动员,输送到省或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对输送教练员给予奖励。
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教练员除享受上级颁发输送奖外(下同),另奖励一万元;输送到省体工队的,奖励二千元。
第六条 市体育部门组织县(市、区)优秀运动员集训的在校生,需要在市内安排借读的,由市体育部门提供名单及相关资料,市教育部门应按照“保留学籍,就近借读”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七条 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在中考录取时按三十分、二十分、十分的标准予以加分。市体育局负责提供拟加分运动员名单和相关资料,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邢政〔201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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