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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慈溪市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1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慈溪市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100号)


宁波保监局:

你局《关于在慈溪市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的请示》(甬保监〔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进行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以下简称“互助社”),试点期限为你局批准互助社开业之日起两年,试点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执行。

二、你局负责受理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履行试点期间的指导和财务、业务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慈溪市政府为互助社提供优惠政策和营运资金支持,承担最终的风险处置职责。

三、试点期间,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限定为短期健康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险三个险种,不能开展除银行存款、国债以外的资金运用业务。

四、试点期间,如遇重大情况,你局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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