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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10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048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1〕2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重庆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10〕513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费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
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1年以下1-2年2-6年6年以上
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驾驶人乘客基础保费费率国产玻璃进口玻璃
重庆6座以下客车604 873 994 1080 1219 1463 1906 482 1.1475%459 1.0880%454 1.0795%467 1.1135%0.3485%0.2210%102 0.4760%0.1615%0.2720%
6-10座客车616 868 981 1057 1185 1410 1836 578 1.1475%550 1.0880%544 1.0795%561 1.1135%0.3400%0.2210%119 0.3655%0.1615%0.2635%
10座以上客车616 868 981 1057 1185 1410 1836 578 1.1475%550 1.0880%544 1.0795%561 1.1135%0.3400%0.2210%119 0.3655%0.1955%0.3145%

注:①车辆损失保险及盗抢险保费=固定保费(元)+保险金额×费率(%)②如果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费=a+0.9×n×(a-b),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保险费,b指同档次限额为50万元时的保险费;n=(限额-100万)/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

可选免赔额
特约条款
地区免赔额(元)新车购置价(元)
5万以下5-10万10-20万20-30万30-50万50万以上
重庆3000.89 0.92 0.94 0.96 0.97 0.98
5000.79 0.85 0.89 0.93 0.95 0.96
10000.68 0.74 0.84 0.88 0.90 0.93
20000.54 0.58 0.70 0.78 0.86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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