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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东丽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东丽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1〕65号)


东丽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你委《关于调整东丽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丽发改请示[2011]24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区镇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工程费用。

二、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三、大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规定执行。

四、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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