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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价管〔2011〕67号)


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环城四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以下简称环城四区)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调整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收费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城四区范围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

二、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的其它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99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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