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略) 3、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5、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6、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三、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向省专员办事处提出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份)。要求逐票(笔)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3、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留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待销后退回)及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9、纳税人经营的再生资源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0、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经营用地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
11、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书面材料。
12、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即承诺函)。
13、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3、4、5、11、12、13等资料。
五、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按增值税收入属地原则管理,收入归属地在县(市)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收入归属地在各设区市(含区)的,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初审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科(股)负责初审工作;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省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六、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日期为季末次月15日内,纳税人申请金额较大的也可按月申请退税,具体金额视我省情况另定。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1、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完成初审,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向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2、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
3、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七、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并认真核对与其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县级以上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的,应当退回重审,并定期开展复查、指导工作,各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
(四)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对再生资源企业退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对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核销章,销后退回,相关国库根据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与当地国库做好退税资金的对账工作。
八、监督和检查
(一)终审、复审财政机关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终审、复审财政机关对申报人享受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经查实与申报不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退税的资格,并追缴其自享受退税优惠之日起已退的税款。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终审财政机关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九、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一)纳税人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退税之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是以退税当期的销售额为单位计算。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但在年度核实时需要提供纳税人的销售收入账页复印件,以及纳税人销售货款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文件(证实收款账户中收到货款的金额)。
(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补的增值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对初审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核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反映,对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批程序中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上述企业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六)初审财政机关在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专员办、省财政厅报送退税工作总结。总结应反映退税审查工作情况、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十、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元
项目
全部应税货物
申请退税货物
退税所属期
销售额
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货物应抵税额
应抵扣税额
实际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已缴税额
税单张数
退付比例
不填写
应退税额
不填写
附件4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主营业务范围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退税类型
行政区划
开户行
账号
退税率
经办国库
企业负责人资料
企业负责人姓名
企业负责人职务
联系方式
退税经办人资料
财务负责人姓名
职务名称
联系方式
经办人姓名
职务名称
联系方式
附件5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申报金额
退税所属时期
申报材料是否齐备
现场核实情况
备注
经办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及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申报金额
退税所属时期
经办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及公章
年月日